01 截止时间
一、经营贡献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第一批(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企业):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12日17:00前
第二批(其余符合条件的企业):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6日17:00前二、成长壮大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6日17:00前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17:00前四、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17:00前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17:00前六、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17:00前02 扶持力度
一、经营贡献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1)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存量与增量的计算:
1.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减去企业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10%+(B-A)×60%。
2.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B),增量部分为0。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10%。
(3)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二、成长壮大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工业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规模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奖励金分两年平均支付,第一年支付奖励金额的50%,若企业第二年产值规模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50%奖励。若企业在政策有效期连续达到多个奖励档次,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奖励。即支付第二档奖励的第一年按奖励金额
的50%与第一档奖励的50%进行差额补足,以此类推。若在支付第二档奖励第二年,企业产值低于上一年度产值,则取消剩余奖励。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完工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1)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2)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3)项目完工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四、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1)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2)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3)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1)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2)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①项目完工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②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③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3)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4)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六、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1)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2)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①项目竣工投产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②如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③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3)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4)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03 申报条件
一、经营贡献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以工信局通知为准)或产值30亿元以上;
2.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当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
4.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二、成长壮大奖(先进制造业10条2.0)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政策有效期内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企业应当在2020年至2022年内首次达到各产值档次,且企业申请当年产值必须大于2019年产值,并与2019年产值不属于同一奖励档次区间。
(四)企业通过与区内企业转移产能、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达到相关产值规模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如确因战略发展需要在区内进行产能转移、吸收合并、重组等情况的,申请企业当年产值需减去被转移、被吸收合并企业上一年度产值,仍达到扶持条件的可以参照本条款予以扶持。申请企业需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数据并提交承诺书,对于违背以上规定,瞒报数据、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并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17年7月12日至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项目完工当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起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完工日期间购置(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四)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应提供报送统计部门的投资数据证明材料,未依法上报投资数据,未正确填写建设性质、项目类别的(“08建设性质”中须选第2、3、5、6、7项中的一项,“09项目类别”中须选第1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得享受本款奖励扶持。扶持最终结果以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为准,且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实际投资情况。
四、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含)、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含)、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享受本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与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并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完工日期间(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购置。
(四)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应提供报送统计部门的投资数据证明材料,未依法上报投资数据,未正确填写建设性质、项目类别的(“08建设性质”中须选第2、3、5、6、7项中的一项,“09项目类别”中须选第1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得享受本款奖励扶持。扶持最终结果以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为准,且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实际投资情况。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
六、重大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2.0)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企业必须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竣工日期间(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购置。
(四)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应提供报送统计部门的投资数据证明材料,未依法上报投资数据,未正确填写建设性质、项目类别的(“08建设性质”中须选第2、3、5、6、7项中的一项,“09项目类别”中须选第1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得享受本款奖励扶持。扶持最终结果以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为准,且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实际投资情况。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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