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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9年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通知】2019年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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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简 析01 截止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


2019年广东省商务厅中央财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简   析

  • 01 截止时间

  •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按时于2019年8月31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 02 扶持力度

  •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执行的,对境内主体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贷款利息、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统保平台项目保险及担保费用,为境外项目雇佣或聘请安保力量、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境外项目权益资源回运、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等支出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统保平台费用的资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境外园区项目。

  •     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或组织省内企业于支持期内入驻国家或我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园区投资并实际运营的,除参照一般对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园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统保平台费用的资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增加10%),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培训费和保险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 03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5.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注册并认领,查询本企业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下载打印后加盖本企业公章(若有多页需盖骑缝章)。如企业有行政处罚记录,需在该平台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将成为资金审核的依据。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之前支付相关费用;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保险、投融资担保、安保、资源回运、投标保函、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资助,涉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劳务人员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申请劳务扶贫费用的,贫困地区劳务人员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 
        4.项目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5.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三、重点支持领域 
       (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省重点规划和重点布局,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农林牧渔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加强与国际市场开拓的协调配合。鼓励设计、咨询等领域“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配套服务。完善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
    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增强企业合规意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对外投资指外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     (二)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在原有支持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及相应公共服务在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的支持力度,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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