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17:00
02 扶持力度
工程中心采用按标准认定,省科技厅将按照认定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者,将给予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予授牌。
1、认定通过后部分地方政府配套或奖励:
(1)开发区/黄埔区:1)加大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资助力度。对在本措施实施之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科技部门单独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按认定年度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1号)
(2)白云区:
1)鼓励我区“四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最高按研发机构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州市白云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云府办〔2018〕95号)
(3)南沙区:获得省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配套;(穗南开管办规〔2021〕1号。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
(4)海珠区:30万元(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有效期至2021.5)
(5)荔湾区:50万元《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6)天河区: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上年度经相关程序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的,按其上年度经核定的R&D投入增量的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7)花都区:对本区新获批国家、省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花都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8)从化区: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新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认定(登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其他区配套备注:
番禺区:已经取消配套。
增城区:暂无配套。(增城比较特殊,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市级研发机构都有奖励,唯独对省级没有奖励)《增府办规〔2019〕1号》
越秀区:暂无配套。
(9)肇庆市: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10)珠海市:对民营工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最高800万、200万和5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设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1)佛山市:20万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1)南海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23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三水区:被科技、工信(经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
3)禅城区:对成功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5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
(12)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标准:根据依托单位申请,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2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补助。《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方法(征求意见稿)》
(13)东莞市: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企业,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2、对建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复核中给予加分。
03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申报数量。
1.企业、科研院所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2.高等院校在未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类可优选申报1个,重点支持我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的专业类申报。有主动撤销或合并工程中心的高等院校,每校可在紧密对接我省“双十”产业集群的专业领域多申报1个。
三、申报条件
(一)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5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高等院校申报须依托省“冲补强”重点学科或品牌专业及高水平专业群,且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二)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管理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对于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近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奖励或人才团队)的新经济企业,如果获得股权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可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六)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西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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