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15日。
02
扶持力度
一、重点“四上”企业
(一)重点“四上”企业落户扶持措施。
对于新引进年度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且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总额保持正增长的重 点“四上”企业,在认定年度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二)新引进或新注册重点“四上”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
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的重点“四上”企业,且 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可享受以下办公用房扶持措施之一:
1.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50万元。
2.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按照购房价款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50万元。企业获得上述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重点“四上”企业突出贡献扶持措施。
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四上”企业,根据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在我区经济贡献 增量、重点“四上”企业(包括市总部企业、区总部企业)认定次数,每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不与重点“四上”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
(四)重点“四上”企业高管团队扶持措施。
为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高管团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1.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点“四上”企业可获得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1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1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4.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2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5.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35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6.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四上”企业可获得 6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发放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1.企业内部自行决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
2.企业提交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上一年度薪金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政策执行部门根据中高层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金收入拟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 人。
(五)重点“四上”企业人才租房扶持措施。
对在我区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在我区居住的重点“四上”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租 房扶持资金。
二、总部企业认定
(一)标杆企业扶持措施。
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全球总部,一次性给予1亿元扶持资金;
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国家以上)或中国500强企业全国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
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强的全国总部,一次性给500万元扶持资金。以上扶持资金不进行叠加,若企业同时申请市同类型扶持措施,则我区也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
(二)总部企业落户扶持措施。
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实缴资本等不同情况,在认定年度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资金。
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落户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 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
(三)新引进或新注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
对于新引进年度或新注册年度到认定年度不满3个自然年的总部企业,且无自有办公用房,可享受以下办公用房扶持措施之一:
1.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2.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按照购房价款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企业获得上述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
(四)总部企业成长扶持措施。
对于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存量企业,在认定年度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若联合申报主体申请总部企业成长扶持措施,则以联合申报主体的数据来核定扶持资格和扶持资金金额,该扶持资金不与总部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
(五)总部企业突出贡献扶持措施。
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总部企业,根据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速、在我区经济贡献增量、总部企业认定次数(包括市总部企业),每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不与总部企业落户扶持资金叠加。
(六)总部企业高管团队扶持措施。
为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高管团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1.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2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 3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50 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4.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8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5.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12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6.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亿元(含)至7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16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7.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7亿元(含)至9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20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8.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9亿元(含)至11亿元的总部企业可获得28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9.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360万元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来发放高管团队扶持资金:
1.企业内部自行决定高管团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
2.企业提交中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上一年度薪金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政策执行部门根据中高层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金收入拟定高管团 队名单和扶持资金分配明细。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 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 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七)总部企业人才租房扶持措施。
对在我区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在我区居住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 1000元租房扶持资金。
三、未达到重点“四上”企业和总部企业认定
(一)申请人才入户指标。
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以当年度我区获得市分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数量为基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二)申请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
申请人应当满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企业可申请指标数由区科工商信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为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申报流程以区科工商信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三)申请发放人才绿卡和云聚英才卡。
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
(四)申请发放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卡。
企业可申请的指标数及申报流程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专项通知为准。持卡人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缴 费、优先取药、住院免收押金以及每年一次在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的优惠体检等服务,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南方医院白云分院特需病房。
(五)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等 其他区级专业大厅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绿色通道办理业务窗口专窗,实现“四上”企业前台业务快速专窗受理。
03
申报条件
总申报条件:
在白云区登记和纳税的各类商事主体(不包括区属事业单位);认定年度上一年以来经营规范,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未受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
符合白云区重点“四上”企业和总部企业惠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认定和扶持条件。
一、重点“四上”企业
(一)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四)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 亿元。
二、总部企业认定
(一)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0万元。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建筑业:
(1)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2 级以上资质等级;
(2)上一年度产值 3 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二)服务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2.批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零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4.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9.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1.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 亿元。
12.金融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 2 亿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
(三)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三、未达到重点“四上”企业和总部企业认定
白云区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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