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2023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自2023年3月2日起。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02 扶持力度
1、【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
2、【资金奖励】地方政府资金奖励(看各地政策而定,以下仅列举部分地区奖励,奖励不可重复领取)
3、【投标门槛】投标所需的必要条件、高新园区租金减免、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4、【上市融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重要作用。5、各地扶持措施:
(1)【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
(2)【资金奖励】地方政府资金奖励(看各地政策而定,以下仅列举部分地区奖励,奖励不可重复领取)
(3)【投标门槛】投标所需的必要条件、高新园区租金减免、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4)【上市融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重要作用。(5)各地扶持措施:
1、广州:
广州市:
(一)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奖励 10 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 1000 万元(含)到 5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20 万元,5000 万元(含)到 1 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40 万元,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70 万元。以上奖励累计最高 100 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广州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依据: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1、南沙区:
(1)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首次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3)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额外奖励。对于非“四上”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额外奖励。
(4)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在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落户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依据:《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2021年3月18日印发,有效期三年
2、黄埔区:
(1)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
(2)规模以上高企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
(3)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通过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30万元;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50万元。
依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3、白云区
(1)重点引导和鼓励“四上”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本办法自2021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增城区
1、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重点推动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其中,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奖励金额增加至50万元,未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增加至30万元。
同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同一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认定奖励。广州市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适用上述认定奖励政策。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升级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鼓励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20万元、3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
依据:《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2023-03-02起实施,有效期3年
5、从化区
一是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四上”企业额外奖励 10 万元。二是遴选一批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三是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 3 万元申报奖励。
依据:《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6、花都区
(1)认定奖励。对当年经花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与质量,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企业库的,额外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鼓励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纳入“四上”企业库,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增量部分予以奖励。企业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研发费用同比增长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4)创新标杆奖励。奖励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创新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首次认定的种子独角兽(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未来独角兽、高精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科研攻关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通过“揭榜挂帅”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解决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卡脖子”问题,对成功立项的项目按上级扶持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获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双创大赛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参加全国赛并获得奖金的,给予10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广东赛并获得奖金的,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广州赛并获得奖金的,给予20%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7、番禺区
(1)认定奖励。对当年经番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2)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3)鼓励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体系建设、政策咨询、研发费用归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全链条创新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服务100家以上(含100家)企业,且企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每成功服务1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0.2万元奖励,同一服务机构该项奖励累加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一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奖励1家为该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服务机构。
依据:《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7月26日印发,有效期5年。
8、荔湾区
(1)认定奖励。注册在荔湾区,当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经核定的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2)落户奖励。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迁出荔湾区后又迁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条款。
(3)高企成长贷款贴息。注册在荔湾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非“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近2年内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用途的,按企业上一年度贷款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执行。同一笔贷款已享受省、市、区类似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2、珠海:
1、市级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力争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超4000家。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依据:《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2022年4月24日发布,有效期至2025年)
2、香洲区:
根据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认定文件,给予首次认定40万元、重新认定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依据:《香洲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
3、高新区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后的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等,以下同),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未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3.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二)对从市外新引进高新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1.对已连续两次(含)以上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整体迁入高新区且完成高企资格迁移手续后,次年度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整体迁入高新区且完成高企资格迁移手续后,次年度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三)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名单,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100强、税收贡献100强、成长性排名100强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依据:《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金湾区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依据:《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3、东莞:
1、东莞市
对经镇街(园区)审核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依据:《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城街道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依据:《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金支出时间截止为2024年12月31日
3、万江街道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完成申报1万元,通过认定2万元
依据:《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4、石龙镇
1、企业认定奖励
(1)对提交高企认定材料,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搬迁至石龙且工商注册、经营、纳税满一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与效益评定,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万元,其它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2、提质奖励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对被认定为市瞪羚企业和市百强创新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和15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与小升规奖励不重复资助;
(3)对纳入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有效期内营业收入按级别首次超过5000万元、2亿、10亿元的当年,按市奖励1: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4)对当年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评价且通过审查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0元。依据:《石龙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茶山镇
对申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经市科技局推荐,首次进入省科技厅受理环节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奖励3万元。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再给予奖励2万元。
依据:茶山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2023年12月31日
6、厚街镇
第五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补助。非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晋升为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七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补助。对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第八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对新迁入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将注册地更改为我镇,同时在我镇依法经营及当年纳税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依据:《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7、谢岗镇
重点招引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在迁入基地(完成本地注册)后连续两年,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依据:《银瓶高端装备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有效期3年。
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且被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晋级奖励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依据:《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8、道滘镇
1.高企认定奖励。对在我镇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成功推荐进入省科技厅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申报奖励,通过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对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成功推荐进入省科技厅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申报奖励,通过认定后再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2.高企落户奖励。对东莞市外迁移到我镇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给予一次性8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
2.1 瞪羚企业奖励。对成功纳入我镇“瞪羚企业”项目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2 百强企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次年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依据:《道滘镇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9、东坑镇
1、认定奖励
(1)对当年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奖励2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名优产品认定,每件奖励0.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件。
(3)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纳入规上企业统计库,且有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
(4)对年度企业研发投入额在100-500万元,奖励2万元;研发投入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4万元;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奖励6万元。
2、提质奖励
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级别(三年内首次晋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依据:《东坑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0、黄江镇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1、麻涌镇
1.高企认定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高企迁入奖。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高企晋级奖。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的(含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标杆企业奖励。创新能力标杆企业:对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R&D)超1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三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创新成果认定奖。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对完成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个成果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6.高企创建人才奖励。对上一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个奖励名额,奖励标准2000元/人,用于奖励企业的管理、技术、财务等相关人员,每家企业最高奖励6000元,由企业划拨给个人。
7.倍增高企认定奖。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倍增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额给予提高。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倍增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倍增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3万元奖励。依据:《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至2025年12月31日止
4、佛山:
1、佛山市
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培育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组织遴选一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每家200万元资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依据:《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时间推算已失效)
2、禅城区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依据:《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管理办法》,2022-08-17发起,有效期两年。2024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不再依据本办法执行。
3、南海区
1.持续壮大高企群体。对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
2.降低高企创新成本。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扶持奖励。依据:《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3.1、南海区里水镇
1.当年新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2万元补助;成功认定后,给予8万元补助。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2.对成功认定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依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2年8月24日发布,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
3.2、南海区狮山镇
1.对首次进入统计名录库的工业企业,第二年开始仍在名录库且工业总产值首次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首次进入统计名录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库的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依据:《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促进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
3.3、南海区西樵镇
1、持续壮大高企群体。对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
2、降低高企创新成本。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给予500元扶持奖励。
3、树立高企创新发展标杆。对成功认定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依据:《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推动产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4、南海区桂城街道
(一)第一类:鼓励企业规范化、创新化
本办法实施期间,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高企证书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除外),给予3万元补助: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并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3%。
2.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并出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第二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奖励
1.对符合第一类申报条件的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2.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连续两次或以上通过认定(即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认定一次及以上,本办法有效期内又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依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桂街〔2020〕99号)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4、高明区
(一)继续加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力度
1.对当年成功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助5万元。
2.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并被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助3万元。
3.对首次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重新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二)加大对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奖励
对被评为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当年度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奖励。(三)加大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力度
积极引进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区,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区外(佛山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市外(佛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而且,迁入企业在原属地未获得县(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的,还可按照本方案扶持内容第(一)条给予相应补助。依据:《佛山市高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顺德区
1、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万元。
2、对当年通过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受理,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规定时间已备案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3万元。依据: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行动方案(2023-2025年)(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5.1、顺德区大良镇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推荐到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 3 万元补助。
依据:《大良街道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5.2、顺德区乐从镇
1、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2、鼓励顺德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乐从镇。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镇、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 1 年以上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申报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依据:《乐从镇促进企业提质增量发展扶持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5、中山: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税务部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再按最高3%比例给予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补助20万元,规下企业补助1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规上企业补助10万元,规下企业补助5万元。
依据:《中山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自2022年2月1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03 申报条件
2023年《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二) 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0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 2021年、2022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备注:【居民企业定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前置条件: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鼓励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以便享受相关惠企政策。
四、评分条件
总分为100分,要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才能通过评审。它分为四项指标: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科技成果转换能力(30分)
3、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净资产成长性指标(20分)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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