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精神,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本区属地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或措施规定的其他企业与机构,均可享受措施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企业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综合考虑企业统计登记行业类别、注册登记的主管业务类别、企业实际经营等情况进行界定。
第二章 小升规奖励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小升规奖励: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补充说明
(一)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奖励对象不包括“转专业”企业(非工业类规上企业转为工业规上企业)。
(三)多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小升规奖励。
第三章 产值突破奖励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产值突破奖励:
在措施有效期内,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5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5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
(五)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八)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九)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含)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补充说明
(一)本项前述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的年度工业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
(二)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三)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可在本项规定的产值突破奖中获得30%的奖励,企业制定具体奖励方案(含奖励分配标准、奖励人员范围及人数)并提供申报人员信息及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由政府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高管骨干人才”包含“骨干人才”和“高管人才”。“骨干人才”是指在本区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高管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主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或担任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担任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具体指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副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以及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产值突破奖励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的成长突破奖励属于同一类型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配套奖励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资金配套奖励: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已收到上述工信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企业已按要求完成项目的完工评价(验收)。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扶持金额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获得省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扶持金额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获得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扶持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补充说明
(一)获得扶持时间以工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工信部门资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资金予以奖励。
(二)获得贴息、股权投资、担保费补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补助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类)资金的项目不再给予资金配套扶持。
(三)国家、省、市、区资金扶持额度之和最高不超过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
第五章 全年稳增长奖励
第十二条 在南沙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全年稳增长奖励:
(一)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企业。
(二)年度工业产值0.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2%、15%、20%以上的企业。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2%(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工业产值0.2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且同比增长12%(含)、15%(含)、20%(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企业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12%、15%、2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补充说明
(一)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0万元。
(二)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退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第六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一)买卖双方应是区内的工业企业,不能是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
(二)当年购买本区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税)以上。
(三)产品指非电、水、蒸汽、燃气、燃油等公共生产资源或特种气体的产品。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产品累计金额(不含税)的2%奖励。其中,与上年度相比,当年不超过上年度部分的奖励最高100万元,超过上年度部分的奖励最高200万元;首次申报的,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七条 补充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来界定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二)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注明买卖双方的关联性,对于不明确注明,也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三)若买方企业当年购买产品累计金额(不含税)不超过上年度,则当年不超过上年度部分指买方企业当年购买产品累计金额(不含税)。
(四)若买方企业当年购买产品累计金额(不含税)超过上年度,则超过上年度部分指买方企业当年与上年度购买产品累计金额(不含税)的差额。
(五)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七章 工业投资奖励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工业投资奖励:
(一)项目应在措施有效期内立项并完工,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项目应按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统计制度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的企业。
(三)项目按规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属于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改投资统计。
(四)项目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企业。
(五)项目应在措施有效期内通过完工评价(验收)的企业。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补充说明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0万元。
第八章 创新驱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支持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并获批组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并获批组建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获批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获批组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补充说明
(一)获批组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若已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奖,给予差额奖励。
(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制造业创新中心自用生产用房租金补贴,补贴年限3年。
(三)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单项冠军”支持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企业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企业产品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三)在措施有效期内,企业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四)在措施有效期内,企业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复核)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补充说明
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若已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给予差额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精特新支持
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九章 智能绿色发展奖励
第二十八条 智能制造支持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的企业。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十条 绿色发展支持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三)在措施有效期内,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
(四)在措施有效期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对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2.5万元;对首次通过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已获得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对因“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企业按照全流程通过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章 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场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
按照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补充说明
(一)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
(二)企业提高容积率应符合规划条件。
第十一章 工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运营管理支持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一)实行统一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改造后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提升类试点示范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实行统一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改造后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工改工”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奖励标准
项目内企业年度新增纳统工业产值合计超过1亿元以上,按照每新增1亿元工业产值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
第三十七条 提质增效支持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措施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获得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扶持的村镇工业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奖励标准
按市扶持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补充说明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四十条 产业用房支持
加快产业用房供给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面对符合南沙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进驻企业,产业用房租金不超过25元/月·平方米。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四十一条 申请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企业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拟定奖补方案。
(三)评审小组审定
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奖补方案进行最终审定。对于奖励存在争议的,按程序提请管委会、区政府研究确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工信部门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奖励资金。
3.公示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所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唯一或主要经营地已搬离南沙,统计关系迁出南沙区的(以上级统计部门认定为准),应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三章 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并通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涉嫌犯罪,处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尚未结案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未结案的,均暂缓奖励,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四十三条 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措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局承担措施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发改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涉及总部企业扶持奖励情况;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涉及一企一策扶持奖励情况;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统计登记行业类别等情况;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收取企业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南沙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人经济发展贡献核算相关的涉税数据;区财政部门协助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区工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个人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对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中介机构,或制造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扶持、产业用地和企业上市等方面奖励,按照南沙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工业投资奖励等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五十条 享受本区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对于合并区内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同一企业(新落户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除外)当年享受措施产值突破奖励、全年稳增长奖励、资金配套奖励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属于复印件,均应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给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五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低于”、“最高”、“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五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另行发布。应当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五十七条 享受措施奖励的对象,应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违反承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本实施细则将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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