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2022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3月14日4月13日。
02 扶持力度
注册在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 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 给予奖励。
(一)对2017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 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一)款执行 。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 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四)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 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9涌半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 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五)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 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 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03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 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 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 2 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 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 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 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 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 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 ,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 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 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 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 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 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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