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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 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央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01
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 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 年7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 年7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 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83 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 万美元。西部地区的企业,该标准可降至20 万美元。
02
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 年6 月30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 年6月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 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03
填报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0 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0 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
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04
申报材料上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6 月28 日—7 月10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公章,按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或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等)核对,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四)进口产品的申报单位是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非中文版合同要提供中文翻译件;报关单要提供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无需验原件);重点行业除提供《项目确认书》外,也可提供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各类项目备案文件不适用。
已申请并获得我市2020 年外贸高质量发展项目(进口贴息第一批)奖补资格的批次产品勿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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