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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科技】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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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 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10~17日17:00。02 扶持力度 广

01 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10~17日17:00


02 扶持力度

    广州市:

    为鼓励孵化载体和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可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南沙区:

    对区内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区内新备案的国家级、新认定的省级、新登记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

 

    黄埔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3号

 

    天河区:
    对
“天河优创”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孵化器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评“天河优创”特色榜单的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对“天河优创”上榜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区域、按比例配置自助政务一体机、政务快办通道等政务服务资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穗天府规〔2020〕3号)

 

    增城区:
   
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增府办规〔2019〕1号)


03 申报条件

    广东省内符合《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及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众创空间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 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40%。
    6.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7.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9.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
    10.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科技企业孵化器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科技企业加速器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9.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4.建立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及港澳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拥有一批高质量的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
    6.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2个。
    7.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次。
    8.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

    以上条件中在孵企业需满足“省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标准,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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