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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2021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兑现

【工信】2021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兑现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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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 截止时间网上受理申请时间: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7日,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13
  • 01 截止时间


    网上受理申请时间: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7日,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13日。请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线上及线下纸质材料提交工作,逾期不申请或提交,视同自动放弃。


  • 02 扶持力度


    一.经营贡献奖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以万元为单位,舍尾)。
    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二.发展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2020年营业收入,按以下标准分级奖励:
    1.首次达到 500万元,奖励20万元;
    2.首次达到1000万元,奖励30万元;
    3.首次达到2000万元,奖励50万元;
    4.首次达到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5.首次达到1亿元,奖励200万元。
    在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本条奖励的企业若营业收入达到新的奖励级别,则补差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能重复享受本条奖励和本办法第三条经营贡献奖,将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注: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三.人才薪金收入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高管、骨干人才,按其2020年非薪金收入产生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注:上述奖励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舍尾)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四.人才非薪金收入奖励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不高于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额最高为其2020年个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
    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薪金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薪金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注: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舍尾)。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五.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当年累计购买产品和服务总额2%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上述补贴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尾)。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六.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一)对于租用办公和厂房的,按照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租金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原则办公场所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含物业管理等费用,租金单价未达到50元的,按实际租金单价进行计算),厂房场所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含物业管理等费用,租金单价未达到25元的,按实际租金单价进行计算),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于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照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购置费用,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注:同时申请租用和购置补贴的,按照有关补贴标准各自计算,合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七.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补贴
    2021年原则上择优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支持区块链、5G、工业互联网等重点技术领域内具有创新性、公共性和示范性的应用示范项目研究,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项目。
    南沙区财政经费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对项目予以无偿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项目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注:上述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尾)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在我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受此限制。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八.项目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立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照申报单位获得的上级扶持实际到账额,分别给予100%(最高500万元)、70%(最高300万元)、50%(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部分重点国家级平台项目可以不受此限额限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注:上述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尾)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九.集成电路资助
    (一)支持流片
    1.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上述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照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板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利用本辖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照上述笔录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首购首用
    对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此项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产业联动发展奖。
    注:上述资助及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尾)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十.自动驾驶补贴
    (一)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按照其申请广州市智能网联道路测试通知书所产生的封闭测试技术服务和监测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助,每个通知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车辆运营时间应满1年,车队规模在10辆以上,车均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车均订单服务超过600单,且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按每辆车5万元给予补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注: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十一.智慧灯杆建设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并移交的智慧灯杆数量给予8000元/根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注:上述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尾)不超过申报单位2020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对在南沙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作要求。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十二.5G建设奖励
    (一)通信管廊购买和租赁补贴。对通信运营商购买、租赁本区通信管廊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热门场所5G建设奖励。当年新覆盖10家及以上上述地点的运营商,按每新覆盖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运营商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注:上述补贴及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尾。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 03 申报条件

    一.经营贡献奖(办法第三条第(二)点 已设立企业)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前设立,并在南沙区内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且非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三)2020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海关代征税收、随税收征收的附加费等。
    (四)2020年比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发展奖励(办法第五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人才薪金收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点 高管人才)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及骨干人才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四)申报单位的高管人才按我局发布的《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高管人才薪金收入奖励的申报指南》进行认定、骨干人才按区人社局发布的《南沙区骨干人才奖办事指南》进行认定。
    (五)申报单位的高管及骨干2020年获得申报单位分配的股东分红、股息、红利所得或转让所持有的申报单位股份获得的收益(以下简称“非薪金收入”)。


    四.人才非薪金收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点)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四)申报单位代本单位高管申报本奖励时,需要同时申报2020年度企业经营贡献奖,并获得2020年度企业经营贡献奖。


    五.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办法第十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买卖双方须是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不能是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
    (三)申报单位2020年度购买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四)申报单位2020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


    六.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办法第十一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新设立或新迁入南沙,且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沙区租用200㎡以上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或租用1000㎡以上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或购置办公房产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
    租用厂房或租购办公房产是指由其租赁或购买且自用的房屋及研发测试生产等专用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仓库等)。其中购置的办公房产需承诺10年内不得出(转)租、转售及改变用途。


    七.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补贴(办法第十三条)
    (一)申报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请项目必须基于申报单位(含其正式员工)近5年内在区块链、5G、工业互联网等重点技术领域拥有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此处暂不包含人工智能方向,该方向的应用示范项目已另行发布申报指南)。
    (三)申请项目具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明确实施计划,在所属行业或应用领域中具有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应用推广价值,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申报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正式验收后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运维服务。后续运维模式由申报单位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五)申报单位没有尚未完成验收的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
    在我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受第(一)、(二)条限制。


    八.项目配套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对于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没有要求落实验收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须在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明确要求落实验收工作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须在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三)已收到上述工信部门的扶持资金。
    (四)项目在办法有效期内通过验收(限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有明确要求落实验收的项目)。 


    九.集成电路资助(办法第十五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应在南沙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三)申报单位的相关项目(MPW、首次流片、首购首用)合同签约、执行时间在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


    十.自动驾驶补贴(办法第十六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办公和生产经营,在南沙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并按要求安装道路测试监管设备或向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运营中心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时监管系统”上传道路测试实时数据。
    (三)申报单位开展道路测试的,且于2020年取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四)申报单位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车辆运营时间应满1年,车队规模在10辆以上,车均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车均订单服务超过600单,且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十一.智慧灯杆建设补贴(办法第十七条)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对在南沙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作上述要求。
    (二)申报单位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在南沙区建设运营智慧灯杆且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并移交给区照明管理部门。


    十二.5G建设奖励(办法第十九条)
    (一)申报单位为在南沙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二)申报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进行以下业务之一:
    1.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租赁南沙区通信管廊;
    2.为南沙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园区、文商旅热门场所实施5G室内网络覆盖,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验收报告的落款时间为准)完成10家及以上场所的5G网络覆盖(同一个业主单位的不同地理片区只算一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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