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截止时间
税局备案:汇算清缴前
02 扶持力度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备注:即,节省的税收为:
(1)企业所得税率为25%的情况下,可减免所得税金额为:研发费×25%
(2)企业所得税率为15%的情况下,可减免所得税金额为:研发费× 15%
(3)企业所得税率为12.5%的情况下,可减免所得税金额为:研发费×12.5%名词解释: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和其他税收(不含所得税)
2、应交企业得税额:应该交多少所得税03 申报条件
一、【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二、【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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