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扶持措施
每家孵化器的年度评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每家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一)认定奖励。
奖励一:国家、省市孵化器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
奖励二:国家、省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众创空间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40 万元。
奖励三:粤港澳台、国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17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四: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评价奖励
奖励五: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 A 级和 B 级的单位,分别奖励 300 万元和 100 万元。
奖励六: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评为 A 级的单位,奖励 100 万元;2017 年度广东省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评为 A 级的单位,奖励 40 万元。评价年度已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奖励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奖励七:广州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广州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评为 A 级、B 级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2017 年度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 A 级、B 级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其中,A 级是指绩效评价评分前 20%(含)且评价结果合格;
B 级是指绩效评价评分位于 20%(不含)至 50%(含)且评价结果合格。

二、截止时间
1、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9 时;
2、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 17 时;
3、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1 日 17 时;
4、纸质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 17 时;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认定奖励和评价奖励。
认定奖励
奖励一:国家、省市孵化器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
奖励二:国家、省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
奖励三:粤港澳台、国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粤港澳台众创空间;2017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众创空间。
奖励四: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评价奖励
奖励五: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 A 级和 B 级的单位。
奖励六: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评为 A 级的单位;2017 年度广东省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评为 A 级的单位。
奖励七:广州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励
支持范围:2017 年度广州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评为 A 级、B 级的单位;2017 年度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 A 级、B 级的单位。
其中,A 级是指绩效评价评分前 20%(含)且评价结果合格;B 级是指绩效评价评分位于 20%(不含)至 50%(含)且评价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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