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奖励
扶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
40 % ,上不封顶。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停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 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 2 %测算纳税额;
3 .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 统一按照15 %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 月1 日至1 2 月3 1 日) 。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截止时间
2018年4月9日-5月31日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逾期或规定期限内未能补充所需材料的视为放弃)。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 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申报条件
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 0 万元以上(含3 0 万元)。其中,第六十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 ;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 个月;
(三)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
2. 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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