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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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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措施
1、对于委托方(买方)
(1)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备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于受托方(卖方)
(1)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卖方)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财税2016[36]号)
(2)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之后,技术交易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1号)
(3)免征营业税
备注: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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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全年办理(尽量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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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登记。
备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认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
1、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2、技术卖方必须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办理认定登记,因登记后企业可能还要办理免税手续,建议尽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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