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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2018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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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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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广东省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摘 要扶持措施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2018年广东省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摘    要


扶持措施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对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境外展览会、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等项目。单个企业当期资助金额低5,000元(含)的不予资助。

      1.境外展览会(优先扶持粤东西北企业)



支持内容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比例

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限额

展位费(最多可申请2个展位)

100%(不高于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东盟10国、南亚4国;南太岛国、阿联酋;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墨西哥巴西智利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尼日利亚。

其他市场

30,000元

15,000元

       2.境外专利申请

项目

序号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1

发明专利

50%

100,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

50%

100,000元

3

外观设计专利

50%

100,000元

     3.境外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

比例

最高限额

境外商标注册

50%

30,000元

     4.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

所产生利息的20%

200,000元

 

     5.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

根据商务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对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通过商业银行给予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贴息

所产生利息的35%

400,000元

(二)品牌培育项目

主要支持企业收购国际品牌和创建国际品牌。其中创建国际品牌包括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品牌境外宣传推广等。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对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在境内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等。

项目序号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1

收购国际品牌

50%

5,000,000

2

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

50%

2,000,000

3

品牌境外宣传推广

50%

1,000,000

4

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境内整体宣传推广活动

50%

1,000,000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1.非定额补助类。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

     2.定额补助类。

     (1)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或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委托单位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的给予组织费补助:举办国内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6万元的补助;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3万元的补助;举办国外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0万元补助,参展企业15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5万元补助;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5万元补助,参展企业15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0万元补助。

    (2)对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设计、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每个注册商标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在境外注册的,每增加1个国家(地区)给予补贴1万元。

    (3)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公共培训工作,参加培训人员达20人或以上的,每场给予0.6万元的补助。

     3.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计算后补助金额未达2万元人民币的不予支持。


三、茧丝绸项目

     采取项目法组织申报和遴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资金给予事后奖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截止时间

      2018831日前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

        (一)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总要求: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2017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2)支持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1.境外展览会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网上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每个展会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基本展位费(每个基本展位按9平方米计)。

   2.境外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项目网上申请时请选择“境外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须在资金支持期间内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

       (4)专利申请项目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含代理申请中介机构的代理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3.境外商标注册

       (1)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网上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商标注册”类项目。

       (2)商标注册须在资金支持期间内取得相应证书。

       (3)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对注册费用(含代理注册中介机构的代理费)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4)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4.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

       (1)企业具有出口业务融资需求,且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在融资机构办理融资。

       (2)为企业提供保单融资的机构,可包括境内外银行、保理公司等具有金融资质的融资机构。

   5.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

       (1)此项目对与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给中小外贸企业专项用于出口业务发展的融资给予融资利息不超过35%的资金扶持,以保证中小外贸企业实际承担的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的利率不高于一年期基准利率(4.35%)。

       (2)企业有实际出口业务融资需求。

       (3)专项融资支持业务类型为目标企业出口业务人民币融资,包括贷款和贸易融资等表内业务融资,融资用于满足出口相关的国内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资金需要,包括货款、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4)商业银行发放给企业的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利息高于6.35%的不予扶持。

 

    (二)品牌培育项目

         总要求:

      (1)依法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

依法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2)支持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1.收购国际品牌

 申报收购国际品牌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

     (2)2017年度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3)收购品牌项目标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近三年在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2.创建国际品牌

      A.申报创建国际品牌(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品牌境外宣传推广)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

     (2)已在国(境)外注册商标。

     (3)2017年度珠三角地区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近三年在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B.申报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境内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2)该项目只扶持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场租、设备租赁、搭建特装、材料印刷、媒体宣传等,其余费用不予扶持。

     (3)每个活动经认定的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须达到30家以上。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1)支持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在广东省内(不包含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关业务资格。

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相适应的资格备案或授权。

     (4)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相应产业,且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针对相关产业的服务,所服务对象覆盖70%的企业或不低于10个。

     (5)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6)项目建设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7)区域品牌建设

       1.抱团参展服务。指各地市以宣传区域品牌为主要目的,针对相关产业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支持内容包括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或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单位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的,给予组织费用补助。

      2.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建设。包括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设计、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及其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宣传推广。支持内容包括设计、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所产生的直接费用;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

      3.公共信息服务。指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

      4.公共培训服务。指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供公共培训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生产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的,任何可以用于产品生产的设备、仪器均不包含;检测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的,任何检测设备、仪器均不包含)、软件购置费;场租费;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专家课酬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公共培训组织费。

      5.公共展示服务。指针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在线上线下集中长期(180天及以上)展览、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支持内容仅限于专用设备(含器材)、仪器、软件购置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公共展示区域场租费;为提高公共展示效果而产生的特装费。

      6.产业及产品推介服务。指集中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产业及产品,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宣传、企业交流、产品对接等专项服务。支持内容仅限于因开展服务所产生的专用设备、仪器及软件购置费;推介活动场租费;推介活动服务购买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

     (8)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平台。指主要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特色产品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内容仅限于因开展服务所产生的专用设备、仪器及软件购置费;海外仓场租费。

 

      三、茧丝绸项目

         (一)申请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的业务资格或已进行了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项目支持重点,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要求

  基本要求。项目应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间完成建设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支持重点和方向、内容和建设标准,且未获得过以前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三)建设内容

        1.建设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桑园,开展蚕桑基地平整改造、桑苗栽种,配套建设小蚕共育室、养蚕大棚、大型蚕房以及蚕桑资源循环利用设施等蚕业生产设施,推进统一饲养,实现绿色生产,提高桑园产量、蚕茧质量和综合效益。

       2.提升蚕桑生产科技水平。配置蚕桑生产机械设备与器具,开展蚕桑关键科技攻关、蚕业生产设备与器具的更新改造等,集成蚕桑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提高蚕桑病虫害防治和技术服务水平,改造劳动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劳动生产率。

       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着力培育一批蚕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采取订单农业、反租倒包、二次返利等方式,密切外贸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

       (四)建设标准

       1.主体要求。申请企业(即项目实施主体)应为茧丝绸龙头企业,作用桑园经营主体或与桑园经营主体(个人、企业或合作社)签订5年以上(含)蚕桑生产、技术服务和蚕茧销售合同,组织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

       2.面基要求。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原则上在同一悬级行政区域内),单个桑园经营主体管理的桑园不少于20亩(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并需配置位置临近、规模匹配的蚕室(蚕棚)。

       3.质量要求。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栽桑、养蚕、茧质保全等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建立蚕茧质量动态检测制度,确保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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