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区科工商信局。
扶持力度
产业载体类:
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对新评定的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标准厂房补贴;
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规模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
标准厂房认定标准:
(一)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含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简易钢结构、钢混结构)厂房、框架、砖混结构厂房和网架工程厂房。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能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在2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高度不低于6.5米。
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1.新增孵化面积(包括在孵企业、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是指从孵化器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范围的面积。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场地功能划分图、建设图纸等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2.按照新增孵化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每年每家最高300万元。其中,在孵企业(初创企业)面积以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两年以上)为准,且租约签订时间在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之间;新增公共服务面积在获得市登记证书后一次性补贴。
3.已经享受过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资金的孵化面积,不得重复享受。入驻企业场租补贴;
对科技中小企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项目进入我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入驻企业最长三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3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租金补贴;
对在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科技金融类:
风险投资贡献奖励;
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对已获得增城区后补助的实际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融资担保奖励;
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一)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给予扶持,每家最高5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贷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
(二)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新三板”融资奖励;
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增城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20万元。
并购重组补贴;
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科技保险补贴;
对增城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增城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在区内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风投机构除外)。
(二)本通知及附件所指科技企业是指经国家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企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及附件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是指在增城区注册的、负责运营上述载体的法人机构。
(四)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五)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多项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各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调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调研等工作,不按期完成科技统计填报的单位,不予受理各类项目申请。
(七)本通知所涉及申报指南最终解释权由区科工商信局行使。产业载体类:
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奖励;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支持时间 获得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的时间在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之间。
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支持时间 获得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时间在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之间。
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标准厂房补贴;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支持时间
1.申报建设标准厂房补贴的,厂房竣工验收之日在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之间。
2.申报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的,已获得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入驻企业场租补贴;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是进入我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广州市小巨人、高新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项目。
(二)支持对象所入驻的孵化器(加速器)或众创空间必须是在我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支持时间
1.首次申请补贴的企业入驻时间或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广州市小巨人、高新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31日。
2.非首次申请补贴的企业已获得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租金补贴;
一、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孵化器(加速器)或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并在增城区内登记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孵化器(加速器)或众创空间须为在增城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支持时间
1.首次申报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时间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2.非首次申报的中介服务机构,已获得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或众创空间,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最近一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二)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增城区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二、支持时间 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
(二)科技金融类:
风险投资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是对增城辖区内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二、支持时间 风投机构投资实际付款到账时间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且在申报期截止时未清盘退出。
1.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接受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二)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增城区内注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增城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为增城区科技企业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项目。
融资担保奖励;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是在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时间 融资担保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
贷款贴息资助;
一、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为在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且依法从银行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二)申报单位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项目注册企业,且依法从银行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三)申报单位是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取得一年期以上(含一年)并购贷款。
二、支持时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贷款结清日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
2.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第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结息日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
三、支持条件
(一)贴息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
(二)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三)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上一年度的本金及利息后给予补贴;
(四)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不予补贴。
“新三板”融资奖励;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是在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
二、支持时间 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
并购重组补贴;
一、支持对象申报单位须是在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
二、支持时间 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有并购行为。
科技保险补贴;
一、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增城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且申报单位须获得2020年广州市科技保险补贴。
二、支持时间 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科技保险(以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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