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第一批:2023年4月18日至4月25日;
第二批:2023年5月22日至6月2日。
02 扶持力度
(一)对2023年一季度,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3年一季度,南沙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3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含上级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前两位为以下之一:批发业(行业代码51)、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餐饮业(行业代码62);
4.申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注销、吊销等);
5.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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