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一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经营贡献奖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 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 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03 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持牌法人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申请落户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
股权投资企业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1)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亿元(含)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奖励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兑现总额的10%, 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二、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对新设立及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 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 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 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 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 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时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企业在申请(一)、(二)、(三)项奖励时算起两年内退出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此条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创投人才奖
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 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03 申报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落户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原已认定金融总部型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创投人才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创业投资人才奖,所在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四)所在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
(五)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
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从对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息等分配给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的金额;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
三
金融(类金融)企业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金融(类金融)企业高管人才奖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不高于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二、金融(类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一)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 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 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金融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 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
三、金融(类金融)企业提升能级奖
对认定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 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四、金融(类金融)企业要素平台业务奖
对于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从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03 申报条件
一、金融(类金融)企业高管人才奖
(一)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或原已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且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经营贡献奖励条件。
(二)申请高管人才奖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金融(类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金融(类金融)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二章落户奖申请条件。
三、金融(类金融)企业提升能级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金融(类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以及《福布斯》 (《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
(二)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金融(类金融)企业要素平台业务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并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四
企业上市扶持奖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至7月16日。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企业上市扶持奖(辅导备案登记)
对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辅导备案登记)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 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上市扶持奖(完成辅导验收)
对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完成辅导验收)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 200万元奖励;
三、企业上市扶持奖(股权激励)
对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股权激励)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二)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 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四、企业上市扶持奖(股转中心和新三板)
对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股转中心和新三板)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50万元补贴。
(三)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
(四)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五、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内上市)
对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内上市)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区内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南沙区给予400万元奖励;
(二)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在南沙区成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800万元上市奖励;
(三)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六、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外上市)
对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外上市)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其境内业务运营主体(注 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企业上市扶持奖(辅导备案登记)
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辅导备案登记)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已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 导备案工作。
二、企业上市扶持奖(完成辅导验收)
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完成辅导验收)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已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并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
三、企业上市扶持奖(股权激励)
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股权激励)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产生地方经济贡献;
(二)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产生地方经济贡献;
(三)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 益收入,产生地方经济贡献。
四、企业上市扶持奖(股转中心和新三板)
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股转中心和新三板)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三)满足第(二)点并成功进入创新层;
(四)满足第(二)点并成功进入精选层。
五、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内上市)
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内上市)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内企业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
(二)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在南沙区成功上市;
(三)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统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
六、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外上市)
申请企业上市扶持奖(境外上市)的区内(后备)上市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资本市场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
融资租赁企业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融资租赁落户奖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新设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合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
二、融资租赁经营贡献奖
对于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
(二)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10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融资租赁项目奖
(一)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四、融资租赁跨境融资业务补贴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和原已认定金融(类金融)总部型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该类企业所设立的SPV公司等)和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SPV公司。SPV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二、分类条件:
(一)、融资租赁落户奖
对于2016年1月1日(含)-2019年12月31日(含)在南沙设立或迁入的实缴注册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原已认定为金融(类金融)总部型企业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
(二)、融资租赁经营贡献奖
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
(三)、融资租赁项目奖
未享受南沙融资租赁落户奖及经营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
(四)、融资租赁跨境融资业务补贴
未享受南沙融资租赁落户奖及经营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
六
商业保理企业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商业保理落户奖
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 现。 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二、商业保理经营贡献奖
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前3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二)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给予奖励。
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03 申报条件
一、商业保理落户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商业保理企业,申请落户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保理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二、商业保理经营贡献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商业保理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保理企业。
(二)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七
重点发展金融企业
01 截止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其中网上系统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7月9日。
02 扶持力度
一、重点发展金融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 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
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一)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二)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二、重点发展金融企业落户奖
经认定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
(一)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三)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03 申报条件
一、重点发展金融企业经营贡献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重点发展金融企业和原已认定金融总部型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 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保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二、重点发展金融企业落户奖
2016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注册或迁入的重点发展金融企业,申请落户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保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THE
END
识别图中二维码
了解更多政策资讯
►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 科技项目代理服务
► 科技项目评估服务 ► 科技成果鉴定服务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敏捷君御国际2005、2006室
联系电话:020-39008788 18922359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