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从2021年7月9日(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1年7月30日内提交。
02 扶持力度
(一)落户补贴
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用房扶持
1、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贴,每年支付20%,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享受扶持期内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如有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三)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经营奖励
新注册的金融法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注册年度起连续5年,以金融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为基数,按照第1年奖励100%、第2年奖励100%、第3年奖励50%、第4年奖励50%、第5年奖励50%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上述资金扶持需扣除该年度企业以其它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扶持后给付。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荔湾区注册的金融法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该企业超出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金融高层次人才奖励
金融法人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所获扶持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办法规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其中对于个人的奖励应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为上限,且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法人企业的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所获扶持奖励资金的80%。03 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在荔湾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法人机构,具体包括:
1、持牌金融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2、类金融法人。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荔湾区)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股权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事金融和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3、新兴金融法人。为弥补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业服务局限性而兴起的金融新业态;以及传统金融机构为开拓新业务领域,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和各类互联网载体,探索新服务工具、模式及标准而产生的金融新业态组织。
4、其他法人。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高层次人才是指上述金融法人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或者区政府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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