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 年广州市“中国制造 2025”产业发展资金
产业园区建设专题
摘要
一、扶持措施
方向一:价值创新园区建设补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价值创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不超过 20%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按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核定。
方向二:试点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补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产业园区按建设(包括建构筑物修建、建筑内外装修、园区环境提升等各项建设 行为。其中,园区环境提升包括道路、地下管网、能源、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行为)总投资额不超过 20%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单个园区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建设补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申报主体为园区建设投资主体。投资额按申报之日近三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的建设投资额核定。
二、截止时间
申报系统于 9 月 30 日 9:00 开放申报,企业须在 11 月 9 日 17:00 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 11 月 16 日前盖章报送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方向一:价值创新园区建设补助
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价值创新园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本文所述价值创新园区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价值创新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5 号)确定的 10 个价值创新园区。
本文所述公共服务平台指龙头骨干企业在价值创新园区或在建价值创新园临时过渡区范围内出资建设,并面 向园区内企业开放的平台,包括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和检测服务平台。
本文所述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指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在价值创新园区范围内出资建设,并面向园区服务的公共基 础设施,包括园区招商展示中心、分布式能源设施(太阳能项目除外)、储能设施和环保设施。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在价值创新园区已完成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如涉及)片区策划。
(二)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报主体为价值创新园区的龙头骨干企业或园区建设投资主体,龙头骨干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或发展方向符合所在价值创新园区主导产业;
2.属于如下范围之一的企业:
世界500 强企业(以《财富》杂志 2017 年、2018 年发布为准),
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制造业 500 强企业、中国服务业 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17 年、2018 年联合发布为准),
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7 年、2018 年发布为准),
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以工信部 2017 年、2018 年发布为准),
独角兽企业(以 2017 年、2018 年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为准),
央企,国内主板上市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间接参股的关联企业。
(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位于价值创新园区或在建价值创新园临时过渡区范围内,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须位于价值创新园区范围内。
(五)申报项目对提升价值创新园区的产业集聚、产业创新、人才汇集、运营水平、整体综合承载能力等具有重要作用。
方向二:试点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补助
支持内容
支持纳入 2018 年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园区建设投资主体,按园区建设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被纳入2018年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园区的建设投资主体。
(三)已开园运营(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5家或以上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登记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2.上述企业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总建筑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
创新应用专题
摘要
一、扶持措施
方向一:广州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个品种给予 200 万元奖励。
方向二: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直投
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 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扶持。产业直投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1 亿元,且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 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 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投资退出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3 年内(含 3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 年(含 5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同期国债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满 5 年后退出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方向三:军工研发合同补助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军工研发合同,补助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截止时间
申报系统于 9 月 30 日 9:00 开放申报,企业须在 11 月 9 日 17:00 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 11 月 16 日前盖章报送。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方向一:广州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产品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条件:
1、按国家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口服固体制剂品种;
2、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制剂品种。
方向二: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直投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应拥有核心技术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属首次转化或有重大创新突破。
(三)申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500 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四)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项目应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 30%以上。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例应不少于 30%,流动资金所占比例应少于 30%。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方向三:军工研发合同补助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合同项目顺利执行的科技力量、资金能力等条件,与相关军事单位签订了科研项目委托研发合同;拥有本领域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合同项目应对军民两用成果转换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已经获得过军工研发合同补助的项目合同不得重复申报。
(四)在 2017年1月1日至 2018年10月31日期间内已完成的军工研发合同。申报军工研发合同补助的合同种类与范围:
1.一类合同:来源于军委装备发展部相关部门的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原总装备部预先研究管理中心下达的军口 973 项目合同或批复;
2.二类合同:来源于军委其它部委(原总参、原总后等)总部机关相关部门,军兵种、武警总部机关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研制合同或批复;
3.三类合同:来源于军兵种、各大战区、武警部队签订的科研合同;
4.四类合同:为任务型号配套与军工集团签订的科研合同,需要有军方型号配套任务批件(含配套单位名单),仅有合同或军代室证明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5.超出以上四类合同范围的订购合同、生产合同等非科研合同不在补助范围内;
6.申报军工研发合同补助的单个合同金额应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技术改造专题
摘要
一、扶持措施
(一)对确定支持的补助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确定支持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参照《广州市“中国制造 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扶持,本专题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 500 万元,最高 1 亿元,总投资额不超过入股前企业净资产的 50%,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 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 年内(含 3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 年(含 5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产业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同期国债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满 5 年后退出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截止时间
申报系统于 9 月 30 日 9:00 开放申报,企业须在 11 月 9 日 17:00 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 11 月 16 日前盖章报送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工业企业积极优化产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实现提质增效、绿色生产,扩大产品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实现节能和清洁生产改造,创建绿色工厂,提高装备水平和企业智能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支持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计算及存储、人工智能硬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业和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关键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
(一)补助类项目
1.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项目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须在 2017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内;
5. 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当年投资超过 500 万元,或者当年投资不达 500 万元而计划总投资达到 500 万元的跨年度投资项目)须纳入市工业和技改投资统计。该类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在表格 08项“建设性质”中须选第 2、3、5、6、7 项的其中一项,09 项“项目类别”中须选第 1 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6.申报补助的项目设备总投资额须在 150 万元以上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50%;
7.未完工项目应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建成,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项目设备投资进度不低于 30%或形象进度不低于 50%;
8.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清洁生产、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2017 年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二)直接股权投资类项目
1.申报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申报直接股权投资的项目应包含一个在建的技改项目。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
摘要
一、扶持措施
1. 对符合融资租赁、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企业融资租赁费用、担保费(保证保险费)按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
2.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贷款金额按一定比例确定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万元。
二、截止时间
申报系统于 9 月 30 日 9:00 开放申报,企业须在 11 月 9 日 17:00 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 11 月 16 日前盖章报送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支持内容
(一)方向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产业层
次和科研水平。
(二)方向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获得银行贷款,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
(三)方向三: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加快发展。
(四)方向四:支持处于高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借助银行贷款,提升技术水平,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环境,降低企业发展中融资成本。
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要求
1. 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2. 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微企业。对纳入“三个一批”企业库的企业优先支持。
3.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审核,同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四个方向的个性条件要求:
方向一:融资租赁业务补助
1. 对 2018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正在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且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的中小微企业予以补助。
2. 融资租赁项目合同。(复印件)
3. 标的物证明:对于直租项目,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交付确认凭证等文件;对于售后回租项目,须提供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方付款到账的银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合作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含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
方向二:担保费补助
1. 2018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
2. 合作担保机构条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
业务的保险公司。
3. 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企业支付担保费(保证保险费)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 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方向三:首次融资贴息
1. 申报单位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首次获得银行贷款。
2.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企业获得成立以来的首次融资的有效证明(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记录为准);
3.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
方向四: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
1. 2018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存在银行贷款的企业。
2.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被认定为省高成长企业的;
(2) 已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成功挂牌的;
(3)纳入我委“三个一批”企业库。
3. 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挂牌或被认定为省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有效证明。
4.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的有效证明。
5.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
6. 企业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到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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