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7】288号)要求,为做好申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先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开展组织申报工作,于8月7日前联合财政部门完成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
广州市商务委
2017年8月4日
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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