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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奖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 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03 申报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其他条件。
二
总部型企业认定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满足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1.在南沙常驻代表人员规模在10人以下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在南沙常驻代表人员规模在10人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首页 > 科技咨询 > 政策资助2020年南沙区总部政策奖励兑现(总部型企业认定)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
二、申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奖励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一个国家及以上的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一)依法获准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二)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的首席代表常驻我区。
依法获准设立的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
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满足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1.在南沙常驻代表人员规模在10人以下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在南沙常驻代表人员规模在10人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首页 > 科技咨询 > 政策资助2020年南沙区总部政策奖励兑现(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二、申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奖励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一个国家及以上的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一)依法获准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二)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的首席代表常驻我区。
依法获准设立的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
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一、骨干人才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 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1)款下的扣减。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不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二、高管人才奖励: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 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03 申报条件
一、受理范围:本次挂网受理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落户的总部型企业。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企业获得总部经营贡献奖。
(二)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企业本部的董事会 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骨干人才奖励: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四、高管人才奖励: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五
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01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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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总部型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03 申报条件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三)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其他条件。
六
已认定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对办法实施前(2017年1月1日)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的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三)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其他条件。
七
已落户、整合成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其他条件。
八
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01 截止时间
网络申报:申报公告期内8月3日-8月17日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纸质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
02 扶持力度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03 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生效期间(2017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5年)设立或迁入。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三)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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