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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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广州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上申报;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进出口实绩。
二、支持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线下展会。对参加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确定的“粤贸全球”境外展会的企业(详见附1),每场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展位费按不超过80%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国家及地区划分。
(二)一般性线下展会。对参加重点展会以外的其他境外展会的企业,每场境外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展位费按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18,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原则上每家企业全年获得支持的线下展会项目不得超过5个,本次资金扶持项目数量将在上半年展会扶持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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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2023年1-12月期间,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汽车出口企业形成实际贸易量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依据。
三、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1.依法登记注册,在广州正常经营的企业,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在国内拥有自主品牌且已对该品牌在境外推广地注册商标,在支持时段内已进行推广或广告投放;
3.2022年度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照每家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对汽车出口企业在海外推广自主品牌且2023年度有汽车出口数据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扶持资金低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安排补助。
1.境外推广费用仅认定直接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赞助费、媒体发行费、广告宣传活动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支付奖金/提成、差旅费、广告测试费、储藏费、账号费、产品制作输出费、视觉设计及包装服务费、设计用图片检索服务费、为展厅设计和施工服务费、金品诚企服务费、定制邮件、聘请顾问咨询费、视频营销技术、视频编辑和模板素材服务费、打造爆款视频服务费、动画片海外版视频修改服务费、服务器托管费、网站建设费、展位费等)不计入境外推广费用。
2.支付时间、服务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界定。按申报指引要求,以支付时间必须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前提。①若境外推广合同服务期间完全不在支持期间,即使支付时间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也不予通过。②若境外推广合同服务和实际支付时间均在支持期间,发票开具时间不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资料未显示服务期间或显示不在支持期间的,不予通过;发票开具时间不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资料显示服务期间在支持期间的,则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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