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2022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3月14日-4月13日。
02 扶持力度
(一)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
(二)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船代企业代理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03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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