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障因输血和职业而感染的艾滋病。
大陆:一概不保。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大陆: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大陆: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大陆: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即可。
大陆: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大陆: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香港:任何脑血管病发事件,引起神经系统后遗症持续超过24小时,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出血及源自头颅外之栓塞,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陆: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神经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外一个房间;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自己从准备好的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一个疾病理赔要求竟然如此之多……)
香港保险原位癌可以部分理赔,内地大部分不可以。香港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以下8种原位癌可以赔偿投保额的20%。女性6种原位癌(乳房、子宫癌、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男性2种原位癌(睾丸、前列腺)。
香港保险免体检额可达250万人民币以上,内地通常只有50万。有些香港保险公司免体检额达到了5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00万以上),对于经济宽裕一点的家庭来说,可以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许多人有种误解,在香港买保险需要人到香港才能购买,理赔的时候也必须人到香港才可以理赔。其实理赔是不需要来港的,只需要把相关理赔单据寄到香港保险公司就可以了,保险公司通常在两周之内支付理赔款。由于香港保险采取“严进宽出”的政策,理赔也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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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三大区别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的三大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