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的数据:2018年上半年,中国有540万对新人结婚,193万对夫妻离婚——每天有超过1万对夫妻离婚。
而结婚人数连年下降,离婚人数年年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16-2017这两年,全国离婚案中,73.4%是老婆要离婚。而且,91%的案件,是一方坚持要离,另一方一脸懵逼。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省所有离婚案件中,排在第一位的离婚原因,不是出轨不是家暴不是穷,而是“生活琐事”!

这三组数据拼起来,就勾勒出了中国婚姻的脸:
男人往往乐在其中,女人却常感不满。而越来越多女人,在恼人的“琐事”里耗尽热情,决定不再忍。


关于国内的婚姻法,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有平等的处理权,即需要平分。(具体条款有兴趣可以看文章末段资料)
有些人说保险能规避婚姻风险,保障婚后财产,的确可以,但真的case by case,看具体情况,保险不是万能。
A. 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对于保单的影响
什么是婚前财产?
结婚前,在相关公证部门公正了的
或者能查到明确资金来源于婚前的,才叫个人婚前财产!
比如婚前赚了1000 万,如果没有公正过,十几年以后,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这笔钱是我婚前的收入,那就是婚后共有财产,而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如果真遇到法律纠纷,根据参考资料第一条“纪要”一定会要求分割保单,或者一方补偿另一方当下保单价值的一半(在不合适退保的情况下)。
那如果这个人很精通法律,在婚前用经过公证的资产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这份保单,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保单,但是别忘可参考文献第4点,所有保单取得的收益部分,都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保单也是有分红保单,所以分红属于共同财产。那香港保险为什么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等下看《C》就可以理解。
B. 什么样的保单在法律里面能完全属于婚姻一方(包括理赔)
哪些保单可以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规避法律方面的问题呢?
根据“纪要”,只要是作为理赔出来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比如A君帮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比如A君帮自己买了一份疾病保险,结果自己生了大病,保险公司赔500万,那这笔钱完全是A君的个人财产;
由父母赠与的,在公证或者遗嘱里说明这个钱给到子女就是用来购买保险的。比如父亲在公证处公正了1000万,要求钱给女儿小梅去购买保单的。这样,保单婚后也完全属于小梅一人。
父母作为保单持有人的,保单所有价值属于父母,不会属于夫妻任何一方。比如:小梅的爸爸担心女儿结婚后婚姻生活不幸福,以自己作为持有人的身份,女儿作为受保人的身份买了一份收益性质保险,那保单里所有滚存的红利,收益等等,都属于父亲个人,父亲可以定时拿钱派给小梅,但是小梅和丈夫对于这张保单,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权利。
C. 实际操作中,怎么用香港保险规避因离婚而引起的共同财产分割?
这个可能是读者朋友们最关心的话题了,如果婚姻问题真的发生了,怎么用香港保险规避因离婚而引起的共同财产分割?
其实就像国内很多法院的判决一样,裁决结果和执行是两码事。就以香港保单为例,国内的法律可以裁决个人的海外保单,但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香港法院和在港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理会内地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保险公司不会向除保单持有人外,任何第三方包括向内地地方法院,透露客户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也不会接受除保单持有人外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要求。
除非:
内地最高院下达的文件,要求香港法庭协助清查,执行判决,前提是,这个案子得到最高法院同意(操作难度有点大,而且真的到了,说不定先排队排个三五年,人家保单里资产早处理掉了);或者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
所以判决容易执行难,这也算是海外保单对于婚姻个人财产方面很好的保护了。
小结:
写这么多不是希望大家对自己的婚姻失去信心,而是希望大家更深刻的理解“风险”这个词的含义,今天就讲到这里。
参考资料 - 国内婚姻相关法例:
1. 2016年11月30日,中国法院网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底下简称“纪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被放在非常重要的第二条,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共有三点(第三点在此省略),全部都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分割的。
规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规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 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除了是情感的分裂,还会导致家庭财富的分割。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想把离婚后保险如何分讲清楚,需要我们分几种情况综合来看。

婚内购买的保险,离婚的时候怎么分?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是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及保险金在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做出的有史以来最全面的审判意见指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摘自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李爽律师)
先看一个保险行业术语,叫做保全:
简单理解就是对保单进行变更。联系方式、缴费银行卡、家庭地址、受益人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甚至连投保人,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下面通过 3 种情况,来看保险分割的问题:
1. A 先生是投保人,太太是被保险人: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
变更投保人:由于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保险利益,那么是可以变更投保人的。这种情况下,本质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变更投保人之前,需要双方商定一个都认可的价格,支付保险合同的折价给另外一方。

2. A 先生是投保人, A 先生也是被保险人
在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就算 A 先生自己给自己投保,那么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分割的,情况和上面的比较类似: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两败俱伤。
支付补偿:根据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是将现金价值的 50% 支付给对方,相当于把这个保单转让了。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也可再协商其他的分割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3. 保险理赔了,理赔金归谁?
很多人会好奇,如果保险理赔了,那么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港险宝宝了解到,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为自己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如果自己还活着,那么保险理赔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A 先生与太太结婚后,太太为 A 先生投保了一份意外险。天有不测风云, A 先生由于发生意外导致残疾,获得 20 万的理赔金,那么这 20 万就属于 A 先生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由此可见,很多销售人员经常提到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神奇。

在上面的内容中,小编反复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接着今天的话题,我们再看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哪些可以分,哪些财产不能分?

《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
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爱签单通过房产和股票两个常见的例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1.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我们知道在国内房产是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离婚了如何分房子就是很重要的事情。而且现在很多父母也会在儿女买房的时候提供资助,所以情况就会更加复杂,具体看一下:
婚前个人全资购买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出资买房,无论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那么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2. 离婚时股票的分割:
现在很多人都炒股,结婚后购买的股票自然属于共同财产,那么结婚之前就已经买的股票呢?这里面要分两种情况:
持有不动:如果 A 同学婚前买的股票一直没有操作,那么离婚时无论股票涨幅多大,增值部分都属于 A 的个人财产。
频繁操作:如果 A 同学婚前买的股票,婚后进行了多次的操作,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赴港置业移民热潮之后,内地富豪正掀起一波赴港投保热,而他们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图个保障,或是追逐蝇头小利。富豪们赴港买保险,多是垂涎「避税」、「避债」、「避险」的资产转移功能。
有知情人士爆料,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业主,居然把实业抵押给内地银行套取现金,转手到香港购买保险,将巨额资产暗渡陈仓至境外,期望在内地「保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公司被清盘,手中保单都不会打水漂。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最新公布的数据称,2014年内地人在港投保达到240亿,比2013年增加了100多亿。据悉,来港买保险的多是富裕人士。讲到香港保险产品对内地富人的吸引,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产品当然具理财功能,但除却传统意义上的保障与投资外,追求避税、避债、避险的特殊功效,在购买香港保险的行为中更为突出。富豪们还借助香港保险产品,进行家族信托、遗产信托安排,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关于遗产税,在内地受到巨大关注。对此,腰缠万贯的富豪们十分担心。然而,有了香港保险,富豪们便大可通过香港寿险来避免遗产税,顺利的完成财富传承。多数内地富人出于规避遗产税的考虑,赴港购买人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子嗣。更有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主,通过赴港买保险的方式避债。内地很多中小企债务缠身、危机四伏,一旦企业做不下去了,有企业主就想尽一切办法融资,或者抵押工厂借款,拿到钱就去香港买保险。由于保险受益权大于债权,就算企业被清盘,他们的人寿保险还是不受影响。
此外,内地暴增的离婚纠纷案也催热了境外保险。有律师表示,很多想要离婚的人,都会在起诉离婚前考虑转移财产,到香港买保险也是选择之一。」

由于生活中情况比较多,今天的文章没办法概括所有的情况,但是作为思路借鉴应该是没问题的。
一个稳定的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对孩子成长有帮助,也能有利于事业发展。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就是这个道理。
祝大家爱情事业双丰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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