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教育


一、通报近期交通事故案例

2023年12月16日凌晨5:47分许,一辆大货车在大广高速江西南康段行驶时,因司机连日持续运输,休息不足导致严重犯困,在即将追尾前方一辆重型货车时,司机猛然惊醒随即打方向躲避并急踩刹车减速,不料忙中出错误踩了油门,导致车辆轰然撞破中央护栏,并撞上对向山体。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3年12月30日16时42分,在广西北海市,林某驾驶一辆厢式小货车,在事发路段实施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据林某交代,拐弯时未注意到右侧方向的电动自行车,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避让了。
最终民警依法作出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
二、典型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28日凌晨4时33分许,海盐嘉南线浦漾村路口,崔某驾驶大货车故意遮挡车牌并闯红灯通过该路口。交警对崔某严厉批评并作出驾驶证记15分,罚款350元的处罚。

道路行车环境复杂,驾驶员随时要面对各种道路环境及突发事件。驾驶员了解危险源的知识,掌握行车中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可以更有效地避免道路交通事故。面对危险源提前采取有效的防御性驾驶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危险源辨识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要控制危险源必须首先辨识危险源,也就是找出运输活动中存在哪些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包含两个过程:识别、确定特性。识别危险源是为了确定系统中都存在哪些危险因素;确定危险源特性是为了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对应的控制措施,使危险源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因此,辨识危险源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

危险源产生的根源来自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与环境存在的缺陷。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人是起主导作用的因素。研究表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占到了全部交通事故的70%~90%。
道路运输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分为驾驶员自身不安全行为、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两类,具体表现为生理、心理状态异常及出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一)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

1.驾驶员性格、心理缺陷
驾驶员的性格、心理缺陷主要表现为驾驶员个性存在缺点,如易激动、急躁、懒惰、侥幸心理、自负、自卑、马虎大意等,这些因素容易使驾驶员出现危险的驾驶行为,许多违规驾驶、注意力分散、操作错误等不安全行为都与其本身的个性缺陷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弥补缺陷、克服缺点,对于行车安全至关重要。
2.驾驶员生理异常
驾驶员生理异常主要表现为疾病、药物不良反应、疲劳、饮酒后不适等,每年因驾驶员生理异常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3.驾驶员违法驾驶
在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95%以上的交通事故存在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违法驾驶是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驾驶员较为典型的违法驾驶行为包括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行车中接打电话、违法装载、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等。
4.驾驶员错误操作
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不能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准确、全面获得相关信息或者应对不足,出现了错误操控车辆的转向、制动和挡位等,给行车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事故。
5.驾驶员注意力分散
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不断地观察和处理路面上的信息,集中注意力非常重要,一旦驾驶员的注意力不集中是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诱发驾驶员注意力分散的原因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由驾驶员自身引起的,例如驾驶员的行车过程中心理想着家里的烦心事。客观原因是由外界事物和环境影响引起的。
(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

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同样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危险源,驾驶员稍有疏忽便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也会形成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事故。其中以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电动自行车为例,是最具代表性的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大多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和交通法规知识系统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操作控制能力普遍都较低,无证驾驶、无牌行驶、不戴安全头盔、任意穿插车道、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现象突出,因此极易发生刮擦碰撞,撞伤行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23 年10月27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及溯源、路面联合执法和规范站点建设等方面。一起来了解: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分工

(一)明确政府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三)要求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四)要求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强化源头治理及溯源
(一)超限超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加强源头治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
(二)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三)针对在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四)针对超限超载溯源难问题,要求行政机关收集、移送违法线索,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配合溯源调查。

三、强化路面治理及规范站点建设
(一)为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规范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定点联合执法行为。
(三)为加强非现场治超,鼓励科技治超,规范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四)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加强路面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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