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教育
春节假期是我国连续时间最长的假期,欢度春节假期后我们进入了节后复工复产阶段。春节过后,由于许多人还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之中,生活节奏还没有完全调整过来,自由散漫的心还没收回来,春节假期后人员到岗,但是身体和心理状态受到长假期的影响,普遍会出现“节后综合症”,由于春节假期人们容易忘记约束自己,个别人会出现熬夜、暴饮暴食等,睡眠规律、饮食规律被打乱,导致在节后的一段日子感觉疲倦、提不起精神、工作效率低下,更可能出现不明原因的恶心、眩晕、焦虑、神经衰弱等不良状态。这些不良状态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重大,所以复工复产阶段是一个高风险阶段。各位从事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要注意及时调整好个人的身心状态,主动消除“节后综合症”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复工复产。同时,企业针对复工复产要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加强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复工复产做好最充分的准备。

一、通报近期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1
2023年1月8日0时49分许,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报南昌县幽兰镇S517连接线桃岭村路段发生一起19人死亡20人受伤重大交通事故,据网络媒体报道称,事发当时桃岭村有人家办丧事,当地火葬场需排队,亲朋好友在路边摆路祭,准备次日一早去火葬场,现场有六七十人,不料被大货车撞倒,导致悲剧发生。

肇事车辆系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隶属于江西乐平某丰物流有限公司,事发时装载砂石。
事故案例2
2022年12月28日7时46分左右,河南郑州市郑新黄河大桥双向发生多车相撞。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立即调派11辆消防车、6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事故目前已造成1人死亡。据郑州交警最新消息,目前,郑新黄河大桥南向北已恢复车辆通行。
事故案例3
2022年12月14日11时09分,在浙江省G1504宁波绕城高速云龙方向,一辆红色轻型厢式货车突然冒起白烟,停在了第一车道上,货车司机下车查看后发现车辆右前轮发生爆胎,右前轮成了麻花状。司机高某陈述事发经过,当时正常行驶在第二车道,突然右前轮发生炸胎,由于当时正好有大车经过无法靠边,只能被迫停在了第一车道上,所幸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案例4
2023年1月2日23时23分许,段某某驾驶皖AD***9/皖A2***挂的大型货车(运载润滑油)由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下行泉州丰泽路段时车辆发生燃烧,车上润滑油起火后滴落至高架桥下,导致桥下部分房屋及车辆起火受损。

接警后,泉州市政府、市公安局、泉州高速交警、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及各级政府相关联动部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处置。1月3日1时1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经消防部门搜救后,未发现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案例5
2022年12月10日9时33分,在安徽省当涂县,一辆水泥罐车沿314省道行至一处五岔路口时,不仅未减速通行,反而加速抢黄灯左转,紧接着又快速右转。结果因车速过快、重心过高,车辆在惯性之下失控摇摆,最后向左侧翻,还撞上对向车道两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交警调查认定,水泥罐车承担全部责任。
二、典型违规行为
违法案例1
2022年11月24日上午7时33分,上海市宝山交警和淞南派出所民警在逸仙路军工路路口疏导交通时,发现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的驾驶人睡眼惺忪,完全不在状态,于是便示意他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司机停车后,民警发现他的车内有淡淡的酒味,便对驾驶员人刘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刘某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抽血检测后,他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均已经达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据刘某交代,前一天深夜,他因失眠便到宿舍附近的小卖部买了一瓶黄酒,喝至有点醉意便上床睡觉去了。当天上午,刘某起床后接到公司的出车任务,他感觉自己的身体并无不适,就开着搅拌车送货去了。没料到,刚开出去没多久,被民警察觉出了异样。目前,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山警方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温馨提示】
酒精的代谢受多重因素影响,并且饮酒人的个体差异和饮酒人本身的生理状态、饮酒量和酒精种类,以及所摄入的食物的结构等,都可能对血液中的酒精阈值和代谢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切莫轻信所谓“安全饮酒量”。如果第二天要开车,驾驶人前一天应该避免大量饮酒,并且预留充分的代谢时间。因为酒精对产生疲劳有促进作用,无法保证开车时的状态;如果前一天有醉酒情况,第二天建议不要开车。
违法案例2
2022年12月29日晚,玉林市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车牌号为湘FA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除了运送生猪外,还存在违法载人的嫌疑。
接到举报后,秩序中队立即组织民警、辅警在高速路出口进行设卡检查。

21时左右,执勤民警成功将嫌疑车辆安全拦截并要求车上人员全部下车接受检查。随后,该货车驾驶室下来4人,而驾驶座位后面还躺睡着1人。
检查过程中,细心的民警发现货仓上层有个箱柜,随即询问司机该箱柜的情况。司机则表示,箱子里装的是干货。执勤民警要求司机打开箱柜后,竟在里边发现了2人。如此违法载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货车核载限定2人,实载7人(5人在驾驶室,2人在箱柜)。司机称车上这几个人是合伙一起在容县买生猪运回湖南的,为了节省车费才会冒此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该司机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温馨提示】
货车违法载人,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违法超载的人员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车速过快、紧急制动等情况下,非常容易对违法乘坐人员造成伤害。

法律法规是人的行为准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仅要学习、懂法,更要守法、用法。通过对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相关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规范约束自己的安全行为,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严于律己,避免自身出现违法行为使他人受到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法律。
道路运输行业涉及《刑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及违法后果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皆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二是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是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四是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具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不是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关于本罪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了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二、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人在主观上应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样,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以下四种: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里规定的“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某条道路为目标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根据本款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第二种行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第三种行为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从事校车业务的许可、不具备旅客运输的营运资格或者不具备其他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从事了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行为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里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结合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品种及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严重程度,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作出判断。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采取危险的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财产等权益。
案例:2021年8月5日,G4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段北往南1411km处,发生了一起恶意别车案件,造成3车追尾,2人当场死亡。8月20日,货车驾驶人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汨罗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2023年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接报警后,广州交警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者。目前,涉事司机温某(男,22岁,广东揭阳人)已被警方控制,根据目前材料该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国家车辆驾驶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起草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的一般要求,和出车前准备、行车中安全驾驶操作、应急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及车辆回场后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驾驶员的视力、辨色力、听力、肢体运动功能等身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要求,应持有合法有效、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二)所驾驶车辆除应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证明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超限货物运输车辆有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驾驶员在每日首次出车前应保证不少于6小时的睡眠;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行车中感到疲倦时,应及时选择停车场、服务区等区域停车休息。
二、出车前准备

(一)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
1.应提前熟悉高速公路出入口、沿线服务区或其他中途休息场所、备用行车路线等信息。
2.应按以下要求提前了解运行路线沿线的道路情况、交通环境和气候特点:
(1)沿线道路等级、道路线形及中央隔离带、护栏的设置等情况;
(2)沿线桥梁对通行车辆的总质量、轴重等限值、沿线涵洞、隧道对通行车辆的高度和宽度的限值;
(3)沿线地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泥石流、山体塌方等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沿线道路容易出现团雾、结冰、横风的路段信息。
3.根据运行路线沿线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应根据沿线地区的季节性气候变化情况,及时更换相适应的冷却液、机油、燃油等;
(2)冬季行经严寒地区时,宜随车携带防滑链、垫木等防滑材料;
(3)行经高原地区时,宜提前备好应急药物和器材。

(二)驾驶员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
1.身体应处于健康状态,精力充沛。有疲劳、头晕、恶心、乏力、幻象等现象时,不应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
2.情绪应处于心平气和、不急不躁的状态。情绪不良时,不应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
3.宜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按医嘱要求做好行车安全防范措施。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1.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做好出车前检查,并如实填写车辆日常检查表,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车辆日常维护。
2.安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行车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的,确认设备齐全、工作正常。
3.货车驾驶员还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
(1)确认无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车辆外廓尺寸、轮胎数量或尺寸、车轴数量、承载限值等情形,无擅自更换车辆燃料类型、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车桥、悬架、罐车罐体等主要总成部件的情形;
(2)确认装载货物包装完好、捆绑固定牢固,无载客、人货混装、超载、超限、装载货物质量分布失衡等现象;
(3)冷藏车驾驶员确认车辆的制冷设备、温湿度记录仪工作正常,门封严密,车厢保温;
(4)罐式车辆驾驶员确认罐式容器内预留膨胀空间;
(5)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驾驶员确认车辆的标志旗或标志灯齐全、有效,位置合适;
(6)车辆起步前,确认车厢关闭锁止,罐式车辆还应确认灌装软管拆除,阀门关闭。
三、行车中安全驾驶操作
(一)基本要求
1.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操作车辆操纵装置;车辆行驶方向、速度等变化时,提前观察内、外后视镜,视线不应持续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钟。
2.应根据道路条件、道路环境、天气条件、车辆技术性能、车辆装载质量等,合理控制行驶速度和跟车距离,行驶速度与跟车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
(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没有施画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为30公里每小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为50公里每小时。
(3)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没有施画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为40公里每小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为70公里每小时。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降低车速,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每小时: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和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时速低于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7)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较低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①能见度小于500米且大于或等于200米时,速度不超过80公里每小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50米以上的距离;
②能见度小于200米且大于或等于100米时,速度不超过60公里每小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③能见度小于100米且大于或等于50米时,速度不超过40公里每小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④能见度小于50米时,速度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3.行车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有以下不安全驾驶行为:
①车门、行李舱门或车厢未关闭锁止时行车;
②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③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④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⑤在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乘客;
⑥驾驶时聊天、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⑦带不良情绪驾驶车辆。
(二)行驶位置和路线选择

应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合适的行驶路线,并操控车辆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
1.在道路同方向施画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行驶时,靠右侧的慢速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左侧的快速车道行驶。
2.在未施画道路中心线的路段行驶时,靠道路中间偏右位置行驶。
3.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通过后视镜观察右侧后轮的行驶轨迹,为右侧后轮与路肩之间预留足够的转弯空间,同时观察两侧盲区内的交通情况,确认安全后,缓慢向右侧转向;
(2)在施划两条以上右转弯车道的交叉路口时,选择靠左侧的右转弯车道转弯。
4.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靠路口中心点的左侧转向;
(2)在施划两条以上左转弯车道的交叉路口时,选择靠右侧的左转弯车道转弯。
5.在交叉路口转弯需要借用对向车道时,做好让车准备,为对向驶来的车辆预留足够的转弯空间。
6.通过弯道时,提前降低车速,根据道路曲线的弯度调整转向盘,沿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借用对向车道行驶;通过急弯路段时,还要注意内侧后轮的行驶轨迹,为内侧后轮与路肩之间预留足够的转弯空间。
(三)急弯路段行驶

1.观察到急弯标志或通过急弯路段时,应提前减速,不占用对向车道行驶,在缓慢驶近弯道的过程中观察并判断弯道内的道路路面、转弯空间等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通过有视线障碍的急弯路段,无法确认安全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在进入弯道前的安全区域停车,拉紧驻车制动器,必要时在车轮下垫三角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放置危险警告标志;
(2)查看弯道处的转弯空间、路基坚实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平稳通过弯道,必要时由随车人员指挥通过。
(四)高速公路行驶

1.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开启左转向灯,在加速车道加速至最低速度要求的同时,观察左后侧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平缓地变更至行车道行驶,关闭转向灯。
2.行驶速度与跟车距离应符合基本要求第2点的要求,
3.不应长时间占用内侧快速车道行驶,不应在应急车道或硬路肩上行驶。
4.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1)选择安全区域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来车方向距车辆150米以外摆放危险警告标志;
(2)将人员疏散到来车方向距车辆100米以外的护栏外侧的安全区域;
(3)报警或向所属单位报告。
(五)夜间行驶

1.夜间驾驶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正确使用车辆灯光:
(1)开启示廓灯,在路侧紧急停车时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开启近光灯。
(3)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时速超过30公里时,开启远光灯;遇以下情况时,及时改用近光灯:
①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小于50米时;
②与相对方向来车的距离小于150米时;
③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
(4)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2.夜间驾驶时,应按照基本要求第2点的要求适当降低车速,加大跟车距离。
(六)行车中检查

1.应不定时查看车上各种仪表,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辨识车辆是否出现异常状况。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区域停车检查:
(1)仪表报警灯亮起时;
(2)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有异响或有异常气味、冷却液温度异常时;
(3)发动机动力突然下降时;
(4)转向盘的操纵变得沉重并偏向一侧时;
(5)制动不良时;
(6)车辆灯光出现故障时。
2.中途停车时,应逆时针绕车辆一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检查车辆仪表、轮胎、悬架系统、螺栓等重点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车辆有无油液泄漏,尾气颜色是否正常,并如实填写车辆日常检查表。
3.货车驾驶员应随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货物的捆绑、覆盖情况,中途停车时,应检查货物捆绑、固定是否牢固,覆盖是否严密;货厢栏板锁止机构有无松动。

2018年工信部发布了新版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于2019年起实施,新国标与旧国标对比放宽了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方面都有所提高,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行驶车速、自身重量、加速性能较以往得到全面的提升。加上近年来交警部门开通了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预示着电动自行车可以正式合法上路。

电动自行车具有低成本、便捷性、节能环保等多方面的优势,是短途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备受广大使用者认可,是近期来新兴及发展迅速的一种交通出行方式。截止至2022年12月,广州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约200万辆。然而,据广东省电动车商会数据显示,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约为400万辆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存在个别老旧、超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日益增加的同时,也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目前大多数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都与电动自行车有关,如何防范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成为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二、分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

(一)使用者安全意识差
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准入门槛极低,使用者无需参加任何的培训和考核,就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同时存在个别骑车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以电动自行车随意进入大型车辆的盲区区域最具代表性。
(二)不遵守交通秩序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混乱,随意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之间穿插,有调查显示,在交通繁忙路段高峰时间,电动自行车的乱象更严重,大家喜欢骑行电动自行车就是为了贪图方便,导致不遵守交通秩序问题更加突出。
(三)违法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横穿马路、不戴头盔、违规搭载人员及物品、非法改装、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等违法行为,是造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交通安全设施配套不完善
交通安全设施是保障交通安全的技术手段,现有的非机动车道较为狭窄,远远跟不上电动自行车的增长速度及使用需求,诱发了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个别旧城区道路存在设计过时,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合通行;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分隔护栏缺失,无法通过分流实现本质安全。
三、与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的场景

(一)路口、缺口、人行横道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成本极低,常见在路口闯红灯横穿马路,加上个别骑车者安全意识差,偶尔会出现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抢道通行、进入大型车辆盲区的险情,如果大型车辆驾驶员通过路口、缺口、人行横道等路段不提前降低车速,以及不注意盲区的动态变化,在双方的不安全行为叠加之下,路口、缺口、人行横道成了事故多发的地点。
(二)大型车辆超越电动自行车或并行
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机动车慢,在高峰时段,非机动车道流量大,现实情况下很多电动自行车骑车者为了赶时间,被迫借道机动车道行驶,加上一些混合型的道路的存在,机动车超越电动自行车或两者并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就是超越与并行的一瞬间,电动自行车一方受到胁迫之下惊慌失措,左摇右摆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道路运输的大型车辆自身体积大、车身长,在超越与并行瞬间,容易对电动自行车造成干扰,最终引发交通事故。
(三)大型车辆右转弯
大型车辆右转弯的过程中存在内轮差,刚好在大型车辆右转弯的时候,内轮差区域也是驾驶员的视线盲区,同时右转弯要借用非机动车道,此时如果电动自行车骑车者与大型车辆驾驶员都未能预见双方的行驶轨迹重叠,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就因此而发生。
四、防范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措施

(一)提高重视强化安全意识
目前电动自行车依然处于高速增长期,数据统计显示,在城市道路上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超过70%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电动自行车渐渐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大危险因素。
各位从事道路运输的职业驾驶员,要深入认识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行车安全风险,提高思想上的重视,增强防范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意识。
(二)遵章守法规范操作
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是每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基础要求。通过学习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我们要注意落实以下防范事故操作要点:
1.通过路口要提前进入所需行进方向的导向车道,留意交通信号灯的变化,按规定通行;
2.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路口通行规定,养成通过路口提前减速的良好驾驶习惯,控制好车速是防范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伤害的关键;
3.关注路面电动自行车动态,文明驾驶礼让三先,做到先慢、先停、先让,发扬以人为本的精神,即便是对方违章驾驶,也不能因为自身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
4.在路口、缺口、人行横道等区域要高度精神集中,重点关注周边动态变化及盲区情况,合理分布驾驶视野,严禁注意力停留在同一地方超过2秒钟;
5.注意与电动自行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跟随电动自行车时要预留4秒钟时间的纵向距离,超越或与电动自行车并行时要拉开1.5米以上的横向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现场应急处置是决定事故走向的关键,正确的现场处置可以有效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反处置不当会加大事故的伤害或引发次生事故。
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在事故现场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及时正确摆放危险警告标志:
1.若在一般道路上,摆放在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50米至100米以外的位置;若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上,摆放在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150米以外的位置,夜间摆放的距离应适当增加;
2.若在坡道、弯道、隧道等视线不良的路段,摆放在入坡道、入弯道、入隧道或能更早提醒来车注意的位置;
3.当事故车辆占用对向车道或会影响对向来车正常通过时,在车辆前方和后方的合适位置同时摆放。
2.若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仍有效,立即开启。
3.在夜间或雨、雾等视线不良天气条件下,若车辆的示廓灯和前后位灯仍有效,立即同时开启。
二、组织现场人员疏散
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现场人员安全疏散:

(一)若在一般道路上,组织现场人员转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区域;若在高速公路上,转移到来车方向距车辆100米以外的道路或护栏外侧的安全区域,不应让现场人员滞留在行车道上;
(二)若事故车辆出现起火或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碰撞产生泄漏等情况时,立即隔离现场,组织现场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采取降温、灭火等措施,必要时设法将车辆驶离现场;
(三)若隧道内事故车辆出现起火或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碰撞产生泄漏等情况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沿远离事故车辆或从距隧道出入口、安全通道较近的方向逃生。
三、报警
应按照以下要求报警:
(一)拨打车辆保险电话和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说明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类型、车辆号牌、车辆保险、是否产生泄漏或起火等信息,同时报告所属单位;
(二)报警时,可利用道路里程牌、道路指示牌、手机导航软件、即时通信软件、门牌号码、电线杆编号等信息,确认事故所在的位置。
四、参与伤员救助
参与事故现场伤员救助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对伤员的处境和伤情进行全面检查和判断,确认受伤部位,选择正确的急救方法;
(二)从车体中移出伤员时,动作要轻柔,不应强行拉拽伤员肢体或随意拔出插入伤员体内的异物;
(三)正确搬运伤员,避免因搬运不当对伤员造成二次伤害;
(四)将伤情较轻的伤员疏散到救护车辆易于接近、夜间有照明的安全区域,对伤员进行伤口包扎、固定等处理;
(五)采用向过往车辆求助等方法,将伤情较重的伤员尽快送至医院抢救。
五、保护事故现场
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一)因抢救受伤人员需变动现场时,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
(二)从车辆前方、侧面和后方的不同角度,对事故车辆的位置、受损部位及受损程度等做好拍摄记录;
(三)遇雨、雪、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可能会对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造成破坏时,对现场制动印痕、散落物等进行遮盖。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一、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人群普遍易感。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后也可能造成感染。

二、个人防护
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公众遵守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疫情严重期间减少聚集,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3岁以下婴幼儿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三、疫苗接种

(一)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倡导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积极主动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三)对于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提高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四、重点人群
(一)社区重点人群。

社区重点人群包括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儿童和伤残人士、智障人士等人群。宣传和指导社区重点人群做好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疫情严重时,进一步减少外出。
1.推进3岁以上无接种禁忌症、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2.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尽量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3.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进行检测,并密切监测健康状况;出现症状加重时,及时去医疗机构就诊。同住人员感染时,其他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加强症状监测、抗原或核酸检测。
4.保持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做好居室、工作场所等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物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5.需长期服药的人员,不可擅自停药,做好个人防护后去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药,或经医生评估后开长期处方,减少就诊次数。
(二)重点行业人员。

重点行业指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保障行业,包括公安、交通、物流、寄递、水电气暖保供等行业,以及大型企业。疫情流行前和流行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疫苗接种工作,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工作人员均需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2.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3.提高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倡导其当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督促员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报告单位,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提倡带病工作;如必须到岗,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4.疫情流行严重时,需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工作环境通风和清洁消毒,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压低流行强度。
五、重点机构
(一)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

1.加强疫苗接种组织动员,提高机构内服务对象疫苗接种率。
2.机构内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加强环境通风换气、内部清洁和消毒,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所有物资无接触配送。
3.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探视及其他需要进入机构者,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4.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机构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开放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如有阳性人员检出,立即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一院一策”确定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方案,开展全员检测。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明确机构就诊定点医院,与其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
5.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并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保障范围,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
6.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组成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二)医疗机构。

1.医务人员在岗期间要做好专业防护,引导患者和陪诊人员就诊时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聚集。
2.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科学设置预约号源,实行分时段精准预约;通过优化预约患者就诊流程,开通咨询平台等方式控制就诊人数,避免聚集。
3.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4.强化机构内日常清洁消毒和通风,尤其是候诊室、卫生间、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和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1.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2.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3.学校内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短期内实施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学前教育机构临时关停等措施。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疫情应对。
2.提升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通风换气;加强工作人员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3.疫情流行严重时,取消会议、培训等线下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减少参会人数,做好个人防护;采取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4.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尽量减少疫情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影响。
六、重点场所
重点场所指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包括场站码头、市场商超、展销场所、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

1.疫情流行期间,要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施错峰限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2.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
(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
(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
(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
(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
(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