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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运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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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起点地行政许可机关是否需要对讫点地客运经营者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受理。举例说明:有A至B客运班线,客运经营者归属于A地,现B地经营者向B地行政许可机关申请B至A(A至B的对开线路)客运班线,在B地行政许可机关公示期间,A地客运经营者向B地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反对意见,B地行政许可机关是否需要对其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受理?A地客运经营者是不是应向A地的公示部门提出反对意见?
答: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