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合伙创业、引入投资人,还是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是再正常不过的股权处置行为了。对于出让股东而言,最为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要求,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股东A、股东B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两人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截至2017年年末,公司净资产为200万元。股东A现将10%的股权以5元/股转让给C。根据“股权转让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的计算方式,在不考虑“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则股东A股权转让个税=(10万股×5元/股-10万股×1元/股)×20%=8万元。
上述例子可能仅仅是小型企业甚至创业企业的溢价股权转让,而对于涉及几千万标的股权的溢价转让时,则支付的个税成本就相当高了。所以对于出让股权的股东而言,可能会思考是否有什么方式能够合理避税。既然采用溢价转让需要交个税,那么是否可以采用低价转让或者1元、0元转让,来减少纳税成本?

股东拥有股权的所有权,对外进行股权转让,体现了股东对于个人财产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按照1元或0元转让没有法律障碍。实务操作过程中,出于多种考虑,譬如同一控制下的股权重组、股权赠予、股权激励等,也大量存在1元或0元转让的行为。关键是1元或0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存在个税,又该如何计算?
前文有讲到,股权转让个税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计算,核心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非货币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收入偏低的情形,而且没有正当理由能充分说明,则通常会按照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内部股东间可自由股权转让,但对外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外,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进行定向低价转让时,通常需要做好提前沟通,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做好书面告知和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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