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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香港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编写会议记录; (2) 在香港公司董事会的指示下,签发通知给有权出席香港公司股东大会和香港公司董事会的所有人士; (3) 香港公司秘书有需要签署的文件; (4) 处理香港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5) 保存香港公司会议记录、香港公司股东名册、香港公司董事和香港公司秘书名册、抵押名册等; (6) 按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文件,例如香港公司年度报表(年审和审计文件),更改香港公司董事或股东的通知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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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解构与比较:香港“公司秘书”与内地“董事会秘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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