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今年无法与公众见面了。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12月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任岳仲明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岳仲明介绍,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2021年重点立法工作作出了预安排。其中,修改《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已被列入2021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日程。所以,2021年《安全生产法》会正式发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会给企业、个人以及执法部门带来什么变化,是否解决了我们关注的问题?我们先看一下修改内容对比:


第三条修订突出安全法一段时间内的目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2014年以来重特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社会发展、企业生存、个人生命、健康以及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鉴于中国仍然是制造业大国,以及需要保继续持我们制造业大国的根本,才能让中国真正崛起实现小康社会。通过近几年的管控,高危行业的小微企业基本失去的生存空间,留下来的都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水平的企业。政府需要集中精力重点监管高危行业,通过执法,迫使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工艺改进,人员素质培训以及体系化管理等方式,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实现风险的识别和管控,逐步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避免失控和反弹。
对于一般工贸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合理安排执法检查频次,让企业集中精力发展经济,修炼内功,提高自身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对于小微企业,我们不能一刀切的把安全管理薄弱的小微企业关停。很多小企业安全风险不大,不会造成重特大事故,社会发展仍然需要他们,政府应予以考虑。
总之,我们国家仍需要一段时间,集中精力,重点放在重点行业和企业上面,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修订,是增强政府安全管理的力量,希望不只是增加编制,更需要把有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里,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国家之前曾有好的做法,就说把企业里的管理人员调到政府部门,他们具有一线的经验,更懂企业。让内行管理内行。

第9条修订是关于安全生产标准的,这是我们目前缺乏的。安全生产标准是法律法规体系重要内容,是指导企业如何管理安全的重要依据。举一个例子:当我们评估出一项机械风险,如何实施改进,如果没有标准指导,企业不清楚如何整改。再比如,机械安全认证,从本质安全角度,如何确保使用者的安全?就需要制定和实施机械设备的安全认证。国际上相关标准有CE认证,我们国家还没有。所有我们需要花大力气,把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起来。法律法规告诉我们应该干什么,不干的话会处罚。具体怎么干,就需要标准的指导。

第十八条修订,重点是两个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写的再详细,不落实全是空。这是我们的现状,不落地,所有强调落实。具体怎么落实?


第四十八条修订,安全责任险。这是国外企业成熟的习惯做法,保险公司会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收费标准,这会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自我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这里需要强调一点,需要摸索出一个有效的模式,让保险公司和企业实现双赢,这样才有可持续性。

第五十九条修订,本条呼应了第三条。

第六十二条修订,随机抽查,这是考验政府的能力。如何把有限的执法资源效果最大化。随着5G的发展,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有利于政府做出更有效的决策。

第六十三、四、五条修订,变检查为执法。减少检查,少检查企业作业,少干涉企业怎么管安全,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出了问题严格处罚!“少即是多”





第七十八条修订,特别希望21年新修订安法尽早发布。这样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就不用被应急预案折磨了。本法第三条讲的是重点遏制重特大事故,非高危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概率很小。应急预案对于非高危行业企业而言其实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做好现场处置方案和演练好就行了。为这一条点赞!!!




第九十一条修订,还是突出一点,管不好安全,加大处罚力度!

第九十四条修订,看好了,注安证有含金量了,同志们抓紧考证!

第九十五条修订,同理,社会发展了,安全生产的代价提高了,加大处罚力度!












写在最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改善的内容,但好像并没有把广大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关注的问题纳入进来。现在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普遍焦虑,感觉成了背锅侠了。这个人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绩效,如何让这个人群放心大胆的工作,也应该是国家应急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