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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政策】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南沙政策】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17-06-13
2
导读: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1社会保险补贴(一)稳定用工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


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1

社会保险补贴

(一)稳定用工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本办法涉及“新”指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下相同)招用大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及以上的,根据劳动者在补贴期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时段,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3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大龄劳动力。

  2.补贴标准:大龄劳动力新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根据其在补贴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时段,给予养老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1年

 

  注:上述补贴按照广州市当年度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下限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

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及以上的,根据劳动者在补贴期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时段,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3年

3

征地农民扶持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南沙区当年新征地村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招用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4

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组织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且入场企业数不少于20家,按照每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

创业(示范)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经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认定的创业基地,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基地达到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示范基地按照规定提供场租减免、创业导师服务、开展各类创业活动等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6

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一)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社区(村)。

  2.补贴标准:社区(村)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空岗发布、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成区、镇(街)下达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的,按照每个社区(村)平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各社区(村)补贴分配方案按照实际工作情况由各镇(街)另行制定,并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社会组织。

  2.补贴标准:社会组织承接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按照协议完成约定条款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7

输送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职业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职业技工院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招用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注:以上应届毕业生是指当年度(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的学生

8

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

 (一)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完成区下达的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对户籍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登记台账。按摸查人数市、区合共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9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组织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培训鉴定机构。

  2.补贴标准:组织户籍劳动力开展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考取证书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二)考取紧缺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补贴

  1.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户籍劳动力考取紧缺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注:上述紧缺工种根据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南沙区紧缺工种目录确定。

10

实用性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培训鉴定机构、职业技工院校。

(二)补贴标准:培训鉴定机构或职业技工院校组织重点援助对象开展实用性培训,对纳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实施培训的,按照培训实际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补贴,每人仅限补贴一次.

11

组织培训鉴定工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组织户籍劳动力参加培训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考取证书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12

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户籍劳动力参加“一试三证”或“一试双证”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含港澳地区)认证证书(指由本区引进的港澳官方职业资格、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美国认证协会等国际认证证书),按照参加国际(港澳地区)认证证书培训考核实际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每人仅限补贴一次。

13

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参赛单位(用人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参赛选手(户籍劳动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获评“广州南沙技术能手”职工。

(二)奖励标准:

  1.获资格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2.参加列入市级或以上人社部门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参赛选手,给予个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团体奖的参赛单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仅限申请一次奖励)。

  3.具备较高职业技能水平,在技术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被评选为“广州南沙技术能手”的,给予个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14

企业促进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其当年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按招用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5

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向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并先行支付生活补贴的,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期限,按照本市最低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给予50%经费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个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符合申领《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5〕27号)同类补贴项目的,优先申领市补贴,不重复申领区补贴。


  基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指导、培训等工作,达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注:上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是指经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用人单位,见习人员是指南沙区户籍、港澳籍应届毕业生(含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或注册地在南沙区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6

就业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单位。

(二)奖励标准:经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考评结果发放奖励金。

17

其他资助项目

(一)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单位或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单位,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项目或举办有利于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相关项目,可向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给予资助。

(二)民办职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鉴定机构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等促进培训就业,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工作的,可在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竞争性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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