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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项目

【通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项目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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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项目重点摘要一、扶持措施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成功后,可通过完成运营评价及通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项目




重点摘要






一、扶持措施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成功后,可通过完成运营评价及通过认定国、省、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获得相  资金扶持。


具体扶持措施请参考省、市管理办法及各区奖励情况而定: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

二、截止时间


时间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登记申请受理之日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 2 种及以上孵化服务: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 50%。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 5 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

 

众创空间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 3 年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5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 10 家(个)。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   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 100 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 1 个。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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