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扶持措施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成功后,可通过完成运营评价及通过认定国、省、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获得相 应资金扶持。
具体扶持措施请参考省、市管理办法及各区奖励情况而定: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

二、截止时间
时间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登记申请受理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 2 种及以上孵化服务: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 50%。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 5 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
众创空间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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