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
【绿色低碳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区内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单位,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3.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4.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清洁生产奖励类: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并在2017年9月6日后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
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
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复审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对因按期复审换证后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期满失效或到期复审时,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4、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核查并于2017年9月6日后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
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
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核证并于2017年9月6日后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奖励;
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由省、市、区相关部门直接支付核查费用的除外。
三、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请:2月18日至3月8日;
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四、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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