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广州市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
摘要
一、扶持措施
东盟10国、南亚4国、南太岛国、阿联酋、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墨西哥、巴西、智利;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尼日利亚等市场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30000元,其他市场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150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的展位数最高不超过2个。
二、截止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三、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及领域要求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含省属有关企业或单位、中央驻穗企业,下同)。
(二)支持内容:
对我市外贸企业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外国际展给予展位费不超过最高限额和展位费实际支出额的支持。
四、申报材料、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一)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请表;
(二)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
(五)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
(六)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七)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
以上材料仅限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含省属有关企业或单位、中央驻穗企业)需提交;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需提交。
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若有外文材料,需作完整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前将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至市商务委(会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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