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18-02-12
2
导读: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4月1日起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主要内容解析

(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纳税评价适用对象)

1、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明确了上述新增范围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其中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叛级方式,其中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则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四)纳税信用等级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具体等级如下: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叛级确定的;

M级: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包括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五、温馨提示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实行下列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2、若企业纳税信用被评为D级,对企业影响较大,不管是相关税收优惠还是相关资格审查都会受到D级纳税等级的影响,因为,企业应避免沦为D级纳税人。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日


关注我们,请扫描上方二维码,或查找微信公众号:”诚粤科技服务平台“。我们将为您提供热情周到、规范专业的服务!

我们在这里等您!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敏捷君御国际2005、2006室

:39008688    39008788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广州诚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搭建企业与政策对接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公司主要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体系建设、科技项目申报辅导,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等。业务咨询:020-39008788
内容 0
粉丝 0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广州诚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搭建企业与政策对接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公司主要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体系建设、科技项目申报辅导,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等。业务咨询:020-39008788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