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星期五)18:00时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02 扶持力度
一、高价值专利和商标培育项目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后补助项目。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扶持标准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二)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
后补助项目。每件驰名商标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扶持标准根据申报情况确定。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后补助项目。对2021年1-6月促成专利交易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每一笔交易双方任一方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居民,按不超过专利交易金额1%的标准予以扶持,每个单位扶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扶持标准根据申报情况确定。三、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后补助项目。项目数量根据本项目申报情况确定。按不超过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实际获得贷款额的1.5%给予扶持(质押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产生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所获得贷款额的1.5%予以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20年期间的质押贷款项目,按知识产权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给予扶持,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质押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产生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所获得贷款额的2%予以扶持)。同一单位符合前述两类项目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涉及混合共同担保,担保额度可分的,按其中知识产权担保额度计算贷款额;份额难以确定的,不予补贴。
(二)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后补助项目。根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数量。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后补助项目。根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数量。对通过初次认证的贯标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2万元;已经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贯标认证周期的,增加补助3万元(已获得广州市贯标项目补助5万元及以上的除外)。03 申报条件
一、高价值专利和商标培育项目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的广州市获奖单位(已获得过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专利除外)。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所涉专利为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专利,已实现产业化,社会和经济效益较突出,且未曾获得市专项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支持。
(2)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均同意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二)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1)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位。
(2)驰名商标权利人为广州市户籍的个人,且商标主要经营地在广州的,应由驰名商标权利人指定一个商标被许可使用单位进行申报。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所涉商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驰名商标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均同意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一)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1.申报主体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质押专利的出质人。
(2)申报单位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于2021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3)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二)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1.申报主体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所申报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应是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效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代理机构购买的服务类保险,补贴标准统计范围限于该机构为广州市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四、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申报时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未获得过该项目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为所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事业单位拥有自主申请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或者自主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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