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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规定,现已开展2020年度航运物流业政策兑现申请受理工作。
具体可申报范围如下:
1
航运物流业仓储补贴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一)对在南沙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3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应是直接向仓储业主单位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2.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稳定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租赁仓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二)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1.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3.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 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三)租金补贴仅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租金补贴即停止。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2
航运物流业船舶交易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补贴直接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25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
(三)扶持办法所指船舶指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平台成交并且结算的船舶。同一艘船舶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 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 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3
航运物流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3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2017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一)款执行。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四)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9涌半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五)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 予奖励。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 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 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4
航运物流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船公司,根据企业完成集装箱吞吐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
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
(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00万元。
(三)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单个船公司涵盖内、外贸 集装箱业务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四)落户奖中规定的年度集装箱吞吐量指上一年度(自然年)船公司在南沙港区实现的集装箱吞吐量,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 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 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5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针对抵押权登记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国际船舶登记奖:
1、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2、船舶所有权为共有情况的,对在南沙注册的企业中持有船舶所有权最大份额的予以补贴;
3、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颁发)中的规定为准。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6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针对注册登记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国际船舶登记奖:
1、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3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2、船舶所有权为共有情况的,对在南沙注册的企业中持有船舶所有权最大份额的予以补贴;
3、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颁发)中的规定为准。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7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管理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国际船舶管理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机构所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符合证明。
(三)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机构所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及以上。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8
航运物流业国际船舶检验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国际船舶检验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请国际船舶检验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资质。
(2)同一船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检验奖励。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9
航运物流业国际海员培训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国际海员培训奖:
(1)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在南沙实际开展国际海员培训业务。
(3)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10
航运物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外派奖:
(1)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
(3)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奖励。
(4)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11
航运物流业提升能级奖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的航线奖励: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开通航线4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于多家汽车贸易企业合拼一条滚装船的情况,对该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数量最大的一家汽车贸易企业对应进行奖励。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
(一)外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单个船公司同时经营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可同时享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奖励。
(四)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数据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对于未注册在南沙的企业申请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航运物流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可以享受航运物流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三)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12
航运物流业物流补贴—针对报关企业和船代企业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一)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
(二)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船代企业代理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13
航运物流业物流补贴—针对货代企业和快速海陆货运通道
01 截止时间
2020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9日-4月24日。
02 扶持力度
(一)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3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
1.考核年度(自然年)内在南沙港区上国际班轮进出口重箱量达到或超过2000TEU的货代企业。
2.“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重箱”指的是在南沙保税港区内实行集拼,外贸统计数据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的集装箱。
3.单个货代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4.货代企业代理的进出口外贸重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二)鼓励企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
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以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陆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出发,使用电子关锁快速通关进行申报,直接使用集拼方式安排转运至南沙的物流模式。
2.“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的空运集装箱货物通过船运的方式进入南沙区进行通关通检的物流形式。
3.享受该项奖励的经营者需是由口岸部门认可从事经4港澳机场进口,并经营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企业。
03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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