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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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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 截止时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8日02 扶持力度一、2021年开办奖
  • 01 截止时间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8日

  • 02 扶持力度


    一、2021年开办奖励
        (一)对符合规定的人工智能企业,落户后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开办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超过1亿元(含)、8000万元(含)、4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给与奖励。


    二、2021年科研建设补贴
        对符合规定的人工智能企业,按其2021年项目建设实际总投入的3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2021年研发投入补助
        经审核后,按照其2021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10%,给予
    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后置补助。


    四、2021年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一)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区租用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按照实际租金予以租金补贴,补贴原则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含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补贴额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本次奖励时间为2021年度,如2021年度租期未满一年,则剩余补贴期限按照36个月扣除当年实际租赁月份计算)。
       (二)人工智能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2020年、2021年人才奖励(申请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投资性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收入奖励)
        对于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南沙区人工智能企业中非薪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奖励。本次扶持年度为2020年、2021年。


    六、2021年经济贡献奖
        (一)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自落户当年起4年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
    95%的奖励。本次扶持年度为2021年。
        (二)按照实施细则,涉及对本区经济贡献的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七、2021年金融支持
        (一)经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南沙人工智能企业资金的3%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
        (二)按基金投入资金的7%给予被投资入股的人工智能企业落户支持,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人工智能企业,按其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期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累计贴息金额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奖励的扶持年度为2021年。


    八、2021年技术配套奖励
        (一)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认定级别就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工信、发改等人工智能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按照100%、70%、50%的比例进行配套,配套金额分别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三)部分重点国家级平台项目可以不受此限额限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上述奖励的扶持年度为2021年。

  • 03 申报条件

    一、2021年开办奖励
     (一)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实缴注册500万元(含)以上、在南沙区新落户的人工智能企业;
       4、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二、2021年科研建设补贴
    (一)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在南沙区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为本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服务的人工智能企业;并在项目建设前将相关设计方案、成本预算等材料递交至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4、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已取得我区同类科研建设补贴的企业;
       3、提供虚假资料。


    三、2021年研发投入补助
    (一)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在南沙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人工智能企业;
       4、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四、2021年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一)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在南沙区租用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或在南沙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人工智能企业;
       4、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五、2020年、2021年人才奖励(申请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投资性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收入奖励)
    (一)人才所属企业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 (二)申请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投资性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收入奖励条件:
       1、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或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架构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含港澳及外籍人才);或经本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级管理、核心技术人才。
       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技术人员指的是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总指挥、总设计师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劳动合同中签订的高级技术人员。
       2、申请人通过所属人工智能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


    六、2021年经济贡献奖
     (一)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七、2021年金融支持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投资奖励:
       1、申请奖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工商注册地在南沙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该人工智能企业的行为发生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以该人工智能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实收资本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3、在南沙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的该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区注册/迁入南沙区的日期需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以该人工智能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4、该人工智能企业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5、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直接投资,而是间接投资至落户本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应出具相关投资路径证明,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扶持办法及上述规定对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二)人工智能企业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投资奖励或贷款贴息补助: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经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在南沙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人工智能企业;
       4、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人工智能企业;
       5、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八、2021年技术配套奖励
     (一)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1、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工信、发改等人工智能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人工智能企业;
       4、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2)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3)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已经申请的,经核实,不予通过或批准拨款:
       1、已申请或取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申请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2、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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