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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2023年度(对2022年的奖励)航运物流业政策和粤港跨境运输通道补贴兑现申请

【南沙区】2023年度(对2022年的奖励)航运物流业政策和粤港跨境运输通道补贴兑现申请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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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关于延续实施穗南开口岸规字〔2021〕2号文件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南沙区2022年稳外贸政策措施》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对2022年的奖励)航运物流业政策和粤港跨境运输通道补贴兑现申请受理工作。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

2023年4月26日-5月26日


申报要求如下:



01


航运物流业提升能级奖

扶持力度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航线奖励: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机构)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于多家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合拼一条滚装船的情况,对该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数量最大的一家汽车贸易企业(机构)对应进行奖励。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

    (一)外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单个船公司同时经营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可同时享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奖励。

    (四)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数据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对于未注册在南沙的企业(机构)申请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航运物流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可以享受航运物流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三)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02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船公司,根据企业完成集装箱吞吐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

 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


    (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00万元。

    (三)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单个船公司涵盖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四)落户奖中规定的年度集装箱吞吐量指上一年度(自然年)船公司在南沙港区实现的集装箱吞吐量,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03


航运物流业企业高管人才奖

扶持力度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不高于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申报条件

    申请本办事指南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奖励认定条件的企业,且企业可获得《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贡献奖。具体如下:

1.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

2. 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申请高管人才奖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04


航运物流业仓储补贴

扶持力度

    (一)对在南沙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应是直接向仓储业主单位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2.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稳定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租赁仓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二)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1.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3.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三)租金补贴仅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租金补贴即停止。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05


航运物流业物流补贴—针对报关企业和船代企业

扶持力度

    (一)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

    (二)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船代企业代理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06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扶持力度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2017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一)款执行。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四)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9涌半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五)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综保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信息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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