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申报材料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24时,各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书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02 扶持力度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区政府、管委会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经申报、评审,择优予以批准立项,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不超过200万的资助。专题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建设
经专家评审评估后,按照专项审计报告金额给予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专题二:粤港澳间科技合作
经专家评审评估后,按照专项审计报告金额给予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专题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
经专家评审评估后,按照专项审计报告金额给予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03 申报条件
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申报单位为区内科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
(四)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五)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在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六)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七)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限制(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区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第1名)在研和当年申报的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和当年申报的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在研”项目是指在申报新项目前,已明确获得立项且未验收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每年度只能选择指南中一个专题方向申报。
实施期限
项目开始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实施期限为2-3年。
专题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海外、港澳地区拥有研发孵化场所,开展了实质性的技术合作研发或项目孵化的创新主体建设我区“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为我区甄选离岸孵化项目、提供项目孵化服务、引进海外、港澳产业创新技术成果和科技人才,协助海外、港澳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区的转化和产业化,展示和推介我区区域形象等日常工作。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二)支持数量
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
2.申报单位为区内科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3.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
4.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5.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国外、港澳合作机构,在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外、港澳合作机构,国外、港澳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6.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四)其他要求
1.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申请区后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垫支。经费可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包括基建经费、海外中心日常经费、业务拓展经费、员工薪酬、办公开支等。
2.项目实施期间,自筹资金和区后补助资金的经费使用要求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提交指定审计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3.本专项区后补助资金不能分配给项目合作方,申报单位可用一定比例的自筹及其他资金分配给项目合作方。专题二:粤港澳间科技合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合作项目。
合作各方开展以应用技术、实用技术、试验推广开发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性合作。
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
(二)支持数量
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与香港合作项目不超过7项)。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3.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港澳合作机构,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港澳独资或合资机构及港澳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项目合作机构。
4.申报单位须已与港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我方所有。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四)其他要求
1.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200万元,申请区后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垫支。
2.项目实施期间,自筹资金和区后补助资金的经费使用要求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提交指定审计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3.本专项区后补助资金不能分配给项目合作方,申报单位应可用一定比例的自筹及其他资金分配给项目合作方。
4.本专题不支持基本建设及纯设备采购项目、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员或信息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生产或市场推广项目、研发委外项目等。专题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与一带一路、欧美等海外国家的科研机构开展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的对外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合作双方开展以应用技术、实用技术、试验推广开发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性合作研发项目。
(二)支持数量
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7个。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3.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国外合作机构,在国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外合作机构。
4.申报单位已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未签署相应协议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与申报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四)其他要求
1.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申请区后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垫支。
2.项目实施期间,自筹资金和区后补助资金的经费使用要求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提交指定审计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3.本专项区后补助资金不能分配给项目合作方,申报单位可用一定比例的自筹及其他资金分配给项目合作方。
4.本专题不支持基本建设及纯设备采购项目、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员或信息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生产或市场推广项目、研发委外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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