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 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稿》规定,现开展2022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奖励事项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
各专题申报要求如下: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奖
截止时间:
2024年的1月12日至2024年2月25日
申报条件:
(一)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2017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5年)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扶持力度: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
(二)申请落户奖的建筑业企业须在满足落户条件的次年,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兑现该年度奖励时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经审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三)本办法所指“落户”,是指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在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时,才满足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条件,可享受落户奖。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提升能级奖
截止时间:
2024年的1月12日至2024年2月25日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三)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2017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5年)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扶持力度:
(一)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
(二)政策有效期内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2017年1月1日前企业已获得某一等级资质的,政策有效期内又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政策有效期内再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给予提升能级奖。
(三)对于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建筑业企业,以施工总承包一级条件落户南沙并享受落户奖后,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含资质迁移)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享受提升能级奖;对于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前已注册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含资质迁移)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可享受提升能级奖。
(四)经审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经营贡献奖
截止时间:
2024年的1月12日至2024年2月25日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业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扶持力度:
(一)建筑业企业年度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建筑业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建筑业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再以其为基数给予0.1%的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适用于区内存量企业和新落户企业,奖励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三)对于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建筑业企业,自企业在达到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可享受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对于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前已注册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企业上一年度为完整会计年度的,可享受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截止时间:
2024年的1月12日至2024年2月25日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三)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即2017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办公用房须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租用或购置。
扶持力度:
(一)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租用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若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40 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6个月,且每年(12个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四)以企业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起算,连续予以36个月的补贴,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申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将扣减企业该年度的奖励,并计入企业累计36个月的奖励中,后续年度不再予追溯已扣减的奖励。(五)对企业已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在政策有效期满前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6个月的补贴扶持。对企业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五)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的时间,以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或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时间为准。
(六)本章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厂房等)。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高管人才奖
截止时间:
2024年的1月12日至2024年2月25日
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稿)》第四章经营贡献奖的规定,企业符合经营贡献奖的奖励条件且可获得奖励资金。
(三)申请高管人才奖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扶持力度: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当年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注: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2022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舍尾)。
个人经济贡献为2022年度人才在南沙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其计算基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2022年12月、入库税务机关属于南沙区的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实缴金额加总。对无法单独计算工资薪金纳税的汇算清缴额部分,按照应纳税工资薪金纳税额占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项目比例进行推算(可参考附件9“汇算清缴金额计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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