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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2022年度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

【海珠区】2022年度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奖励 诚粤科技服务平台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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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 截止时间申报时间:2023年8月8日至8月25日02 扶持力度【企业发展奖】 做大做强都市工业规
  • 01 截止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8月8日至8月25日


  • 02 扶持力度

  • 【企业发展奖】

        做大做强都市工业规模,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平均增速的,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新迁入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产业用房补助】

        对新落户产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

        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连续3年按照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

     

    【“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

        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园区产业集聚奖励】

        鼓励产业园运营机构通过“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实现都市工业产业集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每达到10家,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以此累计,每年每家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创新发展项目扶持】

        通过专家组评审方式,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连续3年给予产业用房补助(含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助金额为项目上年度在海珠区内实际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50%,单个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二)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前述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 03 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海珠区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

      2.海珠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二、申报基本条件及类别

      基本条件:

      企业商事登记、纳税地、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报类别:

      (一)申报“企业发展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为: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 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申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为:在基准年度后,首次在我区规上制造业、供应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增速对应高于海珠区当年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

      (二)申报“产业用房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位于符合条件“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

      2.企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已按规定纳统,企业当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

      (三)申报“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或产品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被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四)申报“园区产业集聚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产业园”运营企业,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招商团队,有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2.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

      3.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10家以上。

      (五)申报“创新发展项目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2.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3.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项目在海珠区内有实际产业用房用于企业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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