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二、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不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不需要。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四、我家房屋被县政府征收了,重新购买的房屋怎么交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六、我开了一家非营利性的幼儿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规定的享受契税的范围?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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