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策范围的特定人员具体指哪些?
主
要
包
括
①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② 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③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④ 单位见习人员
⑤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⑥村(社区)两委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⑦ 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疫、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志愿者
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注意事项
1.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2.按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 两委等参保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3.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5.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