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日发布一号公告,正式公布《条例》全文,并明确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市是首批全国文明城市
连续六次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市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
文明素养持续提高

为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战略目标,打造精神文明建设新高地,我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推动文明行为的养成和文明素质的提升,将地方立法与新时代文明创建新要求结合起来制定了本《条例》,为新一轮文明创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着力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迈上新台阶,以期让美丽中山更文明、文明中山更美丽。

《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新时代公民道德基本要求,以列举方式明确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种类,重点倡导弘扬社会正气、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环保以及网络等9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重点治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社区、网络等5个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并对各部门基本职责、协调治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创建平台作出规定,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以法治的力量引导市民向上向善,涵育美德善行。
中山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六届〕第一号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二)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等培训,尊重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参与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
(四)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遇到突发情况,听从现场应急人员指挥;
(四)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遵守活动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尊重演职人员,遵守观看礼节;
(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禁止携带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不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禁止食用、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倡集体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将痰液、鼻涕用纸巾包好投入垃圾桶,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六)使用公共卫生间如厕,保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携婴幼儿外出时为婴幼儿做好便溺准备;
(七)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确保饲养的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当主动让行,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周边的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五)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确保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的通行,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爱护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网络预约车和出租车驾驶员不拒载、不议价、不中途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八)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时,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遇到车辆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排队、先下后上,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规范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各类设施,不得干扰驾驶人,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违规饮食;
第十六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按照指引处理医疗废物;
(二)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有关规定,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
(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防止过度医疗行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践行健康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树立节约意识,爱惜粮食,在就餐时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避免餐饮浪费;
(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节约各种能源资源,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
(四)保护城市大气环境,不违规焚烧垃圾、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遵守城市关于森林防火区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低碳出行;
(五)保护城市森林、湿地等资源,依法开展砍伐、狩猎等活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和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使用环保、可再生等产品;
(六)积极参加各类环保志愿活动,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其他绿色环保的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进行限制,规范游戏付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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