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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可理解为香港居民)
(2)如属法人社团,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香港联交所接纳下列各项为认可学术或专业资格:
(1)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 (2)《法律职业者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 (3)《专业会计师条例》所界定的会计师。 评估是否具备「有关经验」时,联交易所会考虑下列各项: (1)该人士任职于发行人及其他发行人的年期及其所担当的角色; (2)该人士对《主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收购守则》)的熟悉程度; (3)除《主板上市规则》第3.29条规定的最低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发行人的公司秘书须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外,该人士是否曾经及/或将参加相关培训; (4)该人士于其他司法权区的专业资格。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
(2)董事会聘任; (3)联交所审查同意; (4)公告; (5)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一般限定在聘任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1)本人提交辞呈;
(2)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名新人选; (3)董事会解聘及讨论新人选任职; (4)公告(内容包括解聘或辞职原因,离职者需要向股东及其他相关方面表述的事项等); (5)向联交所提交表格(主要为联系方式,比如地址、电话、邮箱等); (6)公司注册处进行变更登记。
(1)董事长提名候选人,董事会初步沟通并推荐;
(2)提交交易所审查(附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符合任职说明、现任职务、履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3)董事会委任(对于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如果交易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可召开董事会进行聘任;如果交易所提出异议,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4)公告(可能会与上一任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解聘或辞职事项一同公告); (5)向交易所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包括聘任书或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专用电子信箱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不包括住宅电话)。
(1)向董事会提出辞呈(或董事会根据解聘条款罢免);
(2)董事会解聘或讨论新任候选人; (3)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汇报辞职或解聘原因; (4)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诉(存在不当解聘情形时); (5)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 (6)公告(可能会与接任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任职事项一同公告)。
参考资料:解构与比较:香港“公司秘书”与内地“董事会秘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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