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8年下半年集中受理科技项目(奖励)配套资金资助的通知
01
2017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配套申报指南
(上级科技奖励配套资助)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并在本区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获得2017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广东赛区、广州赛区),且上级资金已到达企业账户。
二、申请时间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以上级科技部门通知为准,“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时间另行通知。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三、资助标准
对区科技企业或机构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授予的科学技术奖给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奖励,给予100%的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奖励,给予70%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奖励,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同一企业获得大赛重复奖励(不分年度)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配套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第1至6项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第7至10项材料(请勿装订),用于办理拨款手续):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上级科技奖励配套申请审批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已获上级科技部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
5.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
6.2017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企业请提供承担单位奖励资金分配协议;
7.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函
8.企业出具的收据
9.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
10.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备注:请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五、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02
2018下半年集中受理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后补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申报本次资助的单位应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3.2016年3月14日(含)之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首笔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且通过上级验收但未获得区配套资助的项目。
(1)对于上级部门立项项目属于前资助的,企业应在上级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之后,且项目通过上级立项部门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2)对于上级部门立项项目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企业应在项目通过上级验收之后,且上级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如不按时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区配套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报须知
1.区配套资助(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对于项目新增总经费的界定: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大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新增总经费计算;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小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实际新增总经费计算。
3.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查后,对于符合政策的,我局下达批复文件,企业应按照要求前来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网上系统填报 网上系统填报于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开放。
2.政策兑现预审 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日企业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和申请预审。
3.提交审批纸质材料 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审批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
4.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如果是产学研合作类项目,需同时提供产学研合作申报协议;
5.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
6.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9.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承诺书;
11.其它。

03
2018上半年集中受理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申报本次资助的单位应作为研发机构建设的依托单位。
3.2016年3月14日(含)后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
4.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需在通过上级立项部门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如不按时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区奖励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报须知
1.区配套资助(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对于项目新增总经费的界定: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大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新增总经费计算;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小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实际新增总经费计算。
3.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查后,对于符合政策的,我局下达批复文件,企业应按照要求前来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网上系统填报 网上系统填报于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开放。
2.政策兑现预审 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日企业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和申请预审。
3.提交审批纸质材料 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审批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
4.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
5.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
6.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9.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
10.企业承诺书;
11.其它。

04
2018下半年集中受理院士工作站专项配套资助(后补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二)在穗开管办〔2017〕23号文生效期间(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省科技厅首笔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且已通过验收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报须知
1.区配套资助(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对于项目新增总经费的界定: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大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新增总经费计算;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小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实际新增总经费计算。
3.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查后,对于符合政策的,我局下达批复文件,企业应按照要求前来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网上系统填报 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
2.政策兑现预审 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
3.提交审批纸质材料 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审批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
4.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如果是产学研合作类项目,需同时提供产学研合作申报协议;
5.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
6.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9.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
10.企业承诺书;
11.其它

05
2018上半年集中受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配套资助(后补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2.在穗开管办〔2017〕23号文生效期间(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专项首笔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且已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且项目负责人为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资助标准
在本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且项目负责人为区内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国家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配套后项目承担单位实际自筹资金总额。
符合本政策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须知
1.区配套资助(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对于项目新增总经费的界定: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大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新增总经费计算;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小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实际新增总经费计算。
3.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查后,对于符合政策的,我局下达批复文件,企业应按照要求前来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网上系统填报 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
2.政策兑现预审 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
3.提交审批纸质材料 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审批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
4.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认定证书
5.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
6.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
7.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10.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
11.其它

06
“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后补助)
(美玉十条)配套资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2.在穗开管办〔2017〕23号文生效期间(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我区新入选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承担单位,上级首笔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且已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
二、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三、资助标准
在本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对区内新入选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
3.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
4.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
5.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8.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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