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沙新区(自贸区)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报
(一)具有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的人员2 万元/人;
(二)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的人员4 万元/人;
(三)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的人员6 万元/人。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等额发放,首次申请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引进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满1 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获批1 年后提出,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区(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且在本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发放剩余补贴。
两次申请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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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2018年4月9日-5月31日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逾期或规定期限内未能补充所需材料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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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新引进人才指本细则施行之日起(2017.01.01),首次与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二、申报条件
新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
(三)在南沙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购房或租房);
(四)未享受过南沙区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未(租)住过南沙区人才公寓;
(五)与本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年(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学士未满30 周岁、硕士未满35 周岁、博士未满40 周岁(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 月1日为计算时点)。
申请人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区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申请人又被本区单
位录用的,按规定持申请材料,重新申请继续发放住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优惠租住人才公寓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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